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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斗公园及塘西河公园球场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金斗公园及塘西河公园球场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1BFBCJ00866

转让方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11099:00起至2021102817:00止。

交易监督部门

交易监督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内容

地点

面积(M2

类型

转让期限

(年)

综合底价

万元/

免费用试运营期

足球场1经营权

金斗公园

2250

笼式5人制,5

3

13

3个月

足球场2经营权

塘西河公园

1920

笼式5人制,4

篮球场1经营权

塘西河公园

1560

全场,3

篮球场2经营权

塘西河公园

520

半场,2

1.项目位置:合肥市包河区金斗公园及塘西河公园内

2.场地权属情况:场地无房产证、土地证。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转让涉及场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方便受让人办理相关证照。

3.运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受让方自行缴纳。

4.本次经营资产具体范围、使用情况需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转让方咨询了解确认。

5.转让期间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消防、环保等许可,如因无法办理相关许可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6.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试运营期为3个月,为转让期限外给予。

7.本次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后如受让方履约情况良好,经合同双方同意则可续签合同,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且续签期限不超过两年,续签的每年度转让费用分别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5%

8.本次报价为一次性综合总价(不得低于综合底价),即所报价格为各分项底价报价之和。本次综合底价为13万元/年,具体分项底价如下:

足球场1经营权底价:6.2万元/年;

足球场2经营权底价:4.8万元/年;

篮球场1经营权底价:1.2万元/年;

篮球场2经营权底价0.8万元/年。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首年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均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成交后前三个月转让费用总和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受让期间受让方无违约情况发生,在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地退还;如受让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转让用途要求

1.仅限用于足球与篮球相关用途,且须符合场地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受让方使用本次转让涉及的场地必须符合《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和责任。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2018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具有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6000㎡以上足球场或篮球场运营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一)现场踏勘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经营权对应资产所列示的标的区域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范围为准,实际移交范围与公告所列示的范围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二)合同签订及标的移交

1.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

2.场地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转让方所有,运营期满后无偿交还转让方。

(三)物业管理

1.运营期内,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非受让方引起的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2.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转让方协助。

3.受让方应积极维护该场地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受让方须遵循统一的物业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转让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受让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转让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

(四)运营管理

1.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经营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受让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仍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转让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2.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运营期内,受让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的相关约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转让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受让方装潢和使用场地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场地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4.意向受让方在装修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许可,必须经消防验收后才能营业。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5.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场地。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可无条件收回场地,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转让方同意后,受让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受让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转让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标的物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转让方备案。运营期内,因使用场地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转让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转让方检查的,或受让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转让方备案的,均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受让方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

7.特别说明:

1)运营期内,受让方严格按照省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内容执行。

2)运营期内,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每年每块场地不少于1000小时免费向社会开放;每年免费提供不少于1000人次的青训课程;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五人制足球赛事,规模不少于20家球队参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安全事项等信息需报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要低于市场收费标准,确保场地公益性。

3)运营期内,受让方应建立场地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场地设施、设备安全完好,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安全标准,并定期对场地设施、设备草坪等进行维保,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管理人员培训,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

4)运营期内,签订安全责任书,受让方需明确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度,并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保证现场管理人员、场内人员的安全,承担现场安全责任。

5)运营期内,场地广告经营权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进行广告宣传等业务须经转让方授权同意。

6)运营期内,受让方需自行购买意外伤害险。

7)运营期内,场内太阳能灯具的时间、亮度等已由建设单位出厂设置完成,无法遥控更改,若不能满足受让方运营需求,由受让方自行更换,转让方负责协调外部强电接入。

8意向受让方必须承诺:成交后合同签订前,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交项目团队简历表,其中拟派足球教练员资质证书需提供转让方备查。项目团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足球C级教练员证书的不少于2人,具有足球D级教练员证书不少于2人(同一人员按最高级别证书计入)。成交后若未履行其承诺的服务内容,或在履行服务内容时没有达到所作前述服务承诺,以至影响到转让方的正常工作,应赔偿转让方的相关损失。

9)转让方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等)造成无法经营,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六)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一)本次报价为一次性综合总价(不得低于综合底价),即所报价格为各分项底价报价之和。报价单中各分项报价低于对应各分项底价,或各分项报价之和与综合总价不一致的,均视为无效报价。

(二)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支付

金额

1.3万元

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意向受让方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注: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签订日期、建筑面积、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如果前述证明材料中均未能明确反映合同要素的(如签订日期、建筑面积、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资格审查委员会不予认可。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公告附件中规定格式提交,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金斗公园及塘西河公园球场经营权转让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金斗公园及塘西河公园球场经营权转让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11029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本次成交总价(3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551-6366327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2066223295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经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经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四:经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金斗公园及塘西河公园球场经营权转让(2021BFBCJ00866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金斗公园及塘西河公园球场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21BFBCJ00866)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金斗公园及塘西河公园球场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21BFBCJ00866)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金斗公园及塘西河公园球场经营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1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成交后合同签订前,我方须向转让方提交项目团队简历表,其中拟派足球教练员资质证书需提供转让方备查。项目团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足球C级教练员证书的不少于2人,具有足球D级教练员证书不少于2人(同一人员按最高级别证书计入)。成交后若我方未履行其承诺的服务内容,或在履行服务内容时没有达到所作前述服务承诺,以至影响到转让方的正常工作,我方应赔偿转让方的相关损失。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报价单封面

 

金斗公园及塘西河公园球场经营权转让(2021BFBCJ00866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金斗公园及塘西河公园球场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1BFBCJ00866

意向受让方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元(首年)

注:不得低于130000

分项报价

(人民币)

足球场1经营权

小写:         元(首年)

注:不得低于62000

足球场2经营权

小写:                   元(首年)

注:不得低于48000

篮球场1经营权

小写:                   元(首年)

注:不得低于12000

篮球场2经营权

小写:                   元(首年)

注:不得低于8000

注:

1、最终报价为综合报价,报价单中的所有报价均不得低于各对应底价,且分项报价得出价格与综合报价不符为无效报价。

2、综合报价为各分项报价之和。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场地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

          场地座落于             ,面积        ,转让标的为                             ,用途为         

乙方使用转让场地必须符合场地设计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和提前终止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计3年整。本次转让3年合同期满且乙方履约良好,经合同双方同意则可续签合同,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且续签期限不超过两年,续签的每年度转让费用分别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5%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在受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地退回给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场地费用、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每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   元),详见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二)乙方将转让费用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甲方收到费用后开具财务票据。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转让费用,计:   ¥     元),转让费用每 6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转让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10日前向甲方支付。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试运营期为3个月,为转让期外给予。

第五条:标的物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转让期不进行顺延,逾期10日不交转让费和保证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经营权,则将转让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经营权转让期保持不变。

3、甲方就现有场地进行交付转让。《场地经营权转让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场地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场地经营权收回

1、转让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转让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场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赔偿。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转让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经营权,乙方无故不予配合的,甲方单方予以收回,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装修改造

1、场地转让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转让场地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场地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场地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转让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场地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场地转让费用并出具财务票据。

2、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转让证明等相关材料。

3、在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转让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应保证转让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5、在转让期限内,甲方根据园区发展及客流分布情况,有权在园区任何地点增加经营服务网点,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运营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乙方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场地。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场地,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场地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场地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须服从甲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3、运营期内,乙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绿化养护、停车等相关费用。

4、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经营权转让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及改造的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在合同终止10日内无偿移交给甲方,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6、转让标的区域范围内原有的基础设施为第三方所有,乙方成交后须自行与设施所有者协商处置。

7、乙方为经营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须经甲方确认后、根据现场情况在不破坏原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安装。乙方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

8、运营期内,乙方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10、乙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甲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承租方停业整顿,承租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1、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12、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转让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3、乙方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

14、如甲方与乙方续约期满,乙方有意继续受让的,应参加新一轮的场地经营权转让竞价招标。

15、如因环保、政府有关部门或政策原因及因乙方无法办理合法证照和行政许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或因合同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的,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转让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受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受让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受让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地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属于乙方的装修部分补偿款为乙方所得,其他补偿款为甲方所有。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受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用达15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拾万元¥  100000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合同期限顺延。

2、甲方无故干预乙方正当经营,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退还剩余转让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壹个月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4、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场地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剩余转让期对应的租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壹个月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4、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500/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转让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场地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500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受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场地后,该处转让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经营权转让期内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运营期内,乙方严格按照省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内容执行。

2、运营期内,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每年每块场地不少于1000小时免费向社会开放;每年免费提供不少于1000人次的青训课程;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五人制足球赛事,规模不少于20家球队参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安全事项等信息需报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要低于市场收费标准,确保场地公益性。

3、运营期内,乙方应建立场地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场地设施、设备安全完好,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安全标准,并定期对场地设施、设备草坪等进行维保,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管理人员培训,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

4、运营期内,签订安全责任书,乙方需明确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度,并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保证现场管理人员、场内人员的安全,承担现场安全责任。

5、运营期内,场地广告经营权归转让方所有,乙方进行广告宣传等业务须经转让方授权同意。

6、运营期内,乙方需自行购买意外伤害险。

7、运营期内,场内太阳能灯具的时间、亮度等已由建设单位出厂设置完成,无法遥控更改,若不能满足乙方运营需求,由乙方自行更换,甲方负责协调外部强电接入。

8、成交后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项目团队简历表,其中拟派足球教练员资质证书需提供转让方备查。项目团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足球C级教练员证书的不少于2人,具有足球D级教练员证书不少于2人(同一人员按最高级别证书计入)。成交后乙方若未履行其承诺的服务内容,或在履行服务内容时没有达到所作前述服务承诺,以至影响到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赔偿转让方的相关损失。

9、甲方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等)造成无法经营,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  1  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