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8号明月苑3、4幢车皖(2020)不动产权第1147742-1147788号等47套车位及地下停车场不动产权第1152642-1152674号等33套车位转让公告
项目 名称 |
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8号明月苑3、4幢车皖(2020)不动产权第1147742-1147788号等47套车位及地下停车场不动产权第1152642-1152674号等33套车位转让 |
|||||||
项目 编号 |
2021BFFCJ01013 |
|||||||
委托方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
公告期 |
公告期:2021年11月24日9:00始至2021年12月7日17: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标的 编号 |
位置 |
产权证号 |
面积(㎡) |
用途 |
评估价值(元) |
转让底价(元) |
||
标的1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12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42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2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09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43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3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34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44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4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02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45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5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21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46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6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22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47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7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07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48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8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28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49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9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33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50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10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13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51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11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08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52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12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05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53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13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10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54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14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31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55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15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20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56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16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32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57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17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27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58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18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24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59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19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01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60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20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16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61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21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19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62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22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14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63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23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30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64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24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11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65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25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29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66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26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04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67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27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23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68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28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03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69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29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06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70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30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35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71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31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15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72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32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25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73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33 |
明月苑地下停车场117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52674号 |
46.12 |
车位 |
83938 |
83938 |
||
标的34 |
明月苑3、4幢车144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42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35 |
明月苑3、4幢车180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43号 |
31.55 |
车位 |
70357 |
70357 |
||
标的36 |
明月苑3、4幢车181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44号 |
34.56 |
车位 |
77069 |
77069 |
||
标的37 |
明月苑3、4幢车179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45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38 |
明月苑3、4幢车140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46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39 |
明月苑3、4幢车162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47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40 |
明月苑3、4幢车176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48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41 |
明月苑3、4幢车145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49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42 |
明月苑3、4幢车159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50号 |
31.55 |
车位 |
70357 |
70357 |
||
标的43 |
明月苑3、4幢车157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51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44 |
明月苑3、4幢车172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52号 |
25.76 |
车位 |
57445 |
57445 |
||
标的45 |
明月苑3、4幢车150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53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46 |
明月苑3、4幢车155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54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47 |
明月苑3、4幢车169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55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48 |
明月苑3、4幢车167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56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49 |
明月苑3、4幢车171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57号 |
25.76 |
车位 |
57445 |
57445 |
||
标的50 |
明月苑3、4幢车160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58号 |
31.55 |
车位 |
70357 |
70357 |
||
标的51 |
明月苑3、4幢车166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59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52 |
明月苑3、4幢车136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60号 |
31.55 |
车位 |
70357 |
70357 |
||
标的53 |
明月苑3、4幢车170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61号 |
31.55 |
车位 |
70357 |
70357 |
||
标的54 |
明月苑3、4幢车146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62号 |
31.55 |
车位 |
70357 |
70357 |
||
标的55 |
明月苑3、4幢车165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63号 |
31.55 |
车位 |
70357 |
70357 |
||
标的56 |
明月苑3、4幢车178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64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57 |
明月苑3、4幢车168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65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58 |
明月苑3、4幢车158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66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59 |
明月苑3、4幢车138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67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60 |
明月苑3、4幢车149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68号 |
31.55 |
车位 |
70357 |
70357 |
||
标的61 |
明月苑3、4幢车156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69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62 |
明月苑3、4幢车143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70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63 |
明月苑3、4幢车175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71号 |
31.55 |
车位 |
70357 |
70357 |
||
标的64 |
明月苑3、4幢车164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72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65 |
明月苑3、4幢车142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73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66 |
明月苑3、4幢车137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74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67 |
明月苑3、4幢车182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75号 |
34.56 |
车位 |
77069 |
77069 |
||
标的68 |
明月苑3、4幢车141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76号 |
31.55 |
车位 |
70357 |
70357 |
||
标的69 |
明月苑3、4幢车139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77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70 |
明月苑3、4幢车151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78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71 |
明月苑3、4幢车153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79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72 |
明月苑3、4幢车174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80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73 |
明月苑3、4幢车173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81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74 |
明月苑3、4幢车163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82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75 |
明月苑3、4幢车154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83号 |
31.55 |
车位 |
70357 |
70357 |
||
标的76 |
明月苑3、4幢车147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84号 |
34.56 |
车位 |
77069 |
77069 |
||
标的77 |
明月苑3、4幢车177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85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78 |
明月苑3、4幢车148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86号 |
34.56 |
车位 |
77069 |
77069 |
||
标的79 |
明月苑3、4幢车152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87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标的80 |
明月苑3、4幢车161 |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47788号 |
37.56 |
车位 |
83759 |
83759 |
||
注:1.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皖华兴房估报字(2020)第6749号、皖华兴房估报字(2020)第6750号《评估报告书》,本批次转让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647.9817万元,单个资产评估结果见上表(如与评估报告书不一致,以评估报告书的评估价值为准),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2.该批车位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出让。 |
||||||||
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上述转让车位仅限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8号明月苑小区业主购买,且一户小区业主仅限购一间车位(以本小区不动产产权证为准)。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三)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且受让方提供所有过户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四)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己方是否符合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规定(如限购政策、二手房转让的相关税费政策等),如受让方因此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的,相关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现场一次性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完成登记手续的意向方可参与本项目任意标的竞价,且一户小区业主仅限竞得一个车位。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一)交纳交易保证金 |
金额 |
本项目分标的竞价,竞价保证金为5000元/份,一套房产(以本小区房产证为准)对应缴纳一份保证金,以此类推。 |
||||||
支付方式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人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交易保证金。 |
|||||||
(二)意向方登记 |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须携带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于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66223784)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无效且不在其他任何时间段补办。 2.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意向受让方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非本人进行登记,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承诺函(见附件); ③保证金支付凭证(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④意向受让方名下的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8号明月苑小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见附件)。 |
|||||||
(三)现场竞价 |
一、竞价时间:2021年12月8日10:00 二、竞价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3号拍卖厅 三、竞价须知: 1.竞价现场仅限按本公告要求履行完登记手续的竞买人本人或其授权人进场(不超过2人),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作为入场凭证。 2.本项目按标的顺序依次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可自由参与本项目任意标的竞价,但一户业主只能竞得一个标的。 3.报价单(见附件)由意向受让方现场填写,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结果,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报价进行排序,价高者得。最高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如最高报价相同,则以相同报价为底价,由最高报价人进行新一轮报价,直至决出最高价(如最高报价人连续三轮报价相同,则由最高报价人抽签确定受让方)。若某标的无人报价,则该标的流标,进行下一个标的竞价,该标的不再重新竞价,若再行处置,将重新安排公告时间、竞买时间和竞买地点。 4.意向受让方须遵守会场秩序、遵守竞价规则,禁止出现操纵价格、串通其他意向受让方、损害他方利益等违法行为,不得阻挠其他人竞价和扰乱竞价活动的正常进行,一经发生上述行为,将被取消竞价资格,其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5.在竞价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转让方及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中止或终止竞价。 6.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有效报价的受让方须在竞价现场与中心签订《现场成交确认单》。如有效报价的受让方拒不签订《现场成交确认单》,其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转让方有权自行对外转让相关房产。 7.报价单出现以下情形的,报价无效: ①最终报价低于转让底价,报价无效; ②最终报价一栏中出现除阿拉伯数字外其他字符的,如逗号、小数点等,报价无效; ③报价单存在涂改、漏填、多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正的,报价无效;(如填写错误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更换报价单) ④一个意向受让方在同一个标的提交多个报价单的,报价无效; 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报价单上出现与本标的报价无关文字内容的,报价无效; ⑥报价单未经意向受让方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的,报价无效。 8.填写报价单前,请各位意向竞买人谨慎报价,报价单不得出现任何涂改,写错后请及时举手示意工作人员,重新领取报价单进行填写。对报价单金额持有异议,可上台确认。 9.填写报价单时,注意保密,切勿交头接耳。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按照成交价款的0.5%的标准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夏女士;联系电话:0551-6266806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82、66223918(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授权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8号明月苑3、4幢车皖(2020)不动产权第1147742-1147788号等47套车位及地下停车场不动产权第1152642-1152674号等33套车位转让(项目编号:2021BFFCJ01013)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登记、现场竞价,以本授权人名义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签字):
授权人(意向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授权人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联系方式 :
注:意向方本人参加资格审查、登记、现场竞价的无需此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入场凭证。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8号明月苑3、4幢车皖(2020)不动产权第1147742-1147788号等47套车位及地下停车场不动产权第1152642-1152674号等33套车位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1BFFCJ01013)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登记、现场竞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联系方式: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资格审查、登记、现场竞价则无需此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场凭证。
附件2: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8号明月苑3、4幢车皖(2020)不动产权第1147742-1147788号等47套车位及地下停车场不动产权第1152642-1152674号等33套车位转让(项目编号:2021BFFCJ01013)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账号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人账户。
附件3: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及其附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8号明月苑3、4幢车皖(2020)不动产权第1147742-1147788号等47套车位及地下停车场不动产权第1152642-1152674号等33套车位转让(编号:2021BFFCJ01013)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资产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签字或盖章):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4: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皖华兴房估报字(2020)第6749号、皖华兴房估报字(2020)第6750号《评估报告书》。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甲方逾期超过( 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