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杨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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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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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BFFCJ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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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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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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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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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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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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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2021年12月1日9:00起至2021年12月20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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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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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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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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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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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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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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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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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6个月
(自2022年1月1日始至2026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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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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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杨店服务区加油站位于G329中心桩号K25+700,G329合相路与县道X029交口杨店服务区内。
加油站所占土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以实际现状为准),其中加油站房为一层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功能主要是营业厅、办公室、管理室、库房;罩棚投影面积约1400平方米;站内设置4枪4油品潜油泵加油机4台;油罐5座,150立方米;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现状为在营加油站。(详见附件表1)
本次转让标的有房地产权证,有土地证,转让方承诺无权属纠纷。
资产移交清单、经营管理考核办法、考核评分表等见本公告电子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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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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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价款支付:运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在每期开始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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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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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油、柴油等成品油零售及相关经营业务。
2.本次标的为国省道服务区及相关配套设施,受让方使用上述资产必须符合资产用途的要求及公路相关管理规定,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资产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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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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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许可证。
3.意向受让方或其分公司在合肥地区(含四县一市)具有单个总库容不小于1万立方米(含)的油库。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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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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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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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国家、省、市、县及法律法规和公共管理等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经营资产实际移交面积与本文件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不调整成交价格。
3.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移交清单》后的三个月内须完成加油站相关证照的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并对外运营。
4.资产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转让方所有,运营期满后无偿交还转让方。
5.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经营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范围以加油站房屋、油储区域及加油罩棚屋檐滴水线为准),费用自理。受让方有责任维修维护加油站所使用的各项设施设备,确保安全使用。如因受让方使用不当产生的维修费用和造成的安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6.运营期内,加油站基础建设(包括加油站罩棚和加油站房)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因设计或非受让方引起的加油站罩棚、站房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7.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物业单位维护好服务区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在经营期内,加油站区域的广告经营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在服务区或加油站内设置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等,须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内容须与经营范围有关。
8.受让方在经营期间的垃圾处理、现场保洁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协调。
9.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检测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转让方协助。
10.受让方在装修改造前须按政策要求办理一切相关手续,获相关部门许可之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完成后方可运营。运营期内,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11.运营期内,受让方须确保经营区域内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无条件服从转让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转让方保留举报至主管部门或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12.本次加油站区域内用水费用、用电费用及正常的水损、正常的电损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根据加油站计量分表及公共部分分摊的用水量、用电量,确认受让方须缴纳的费用,受让方需在收到转让方用水确认单、用电确认单的一个月个内,将水费、电费以转账的方式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如因受让方逾期不缴纳用水、用电费用,所造成的停电、停水期间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还需在本次区域内安装水、电分表,须经转让方同意,方可安装和使用。
服务区内的供电、供水管理均由转让方负责。如遇停电,发电机发电将优先保证服务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受让方应妥善处理相关经营工作,若造成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3.受让方对经营资产进行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政府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以书面形式报转让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加油站的主体及设备设施等结构并保证其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受让方的装修、装潢和改造不得损坏加油站资产,装修改造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因装修和使用设备设施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14.受让方不得在经营期间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转让方有权利检查受让方相关经营证照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转让方保留举报至主管部门或扣除履约保证金权利。
15.受让方须承诺配合本次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工作。
16.受让方应按照经营范围使用转让标的物,不得超过经营权转让标的物约定用途或从事与服务区其他经营单位具有同业竞争情形的业务。
17.受让方不得无故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公共管理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8.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资产。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可无条件收回资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因使用资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
19.如有违反超出转让公告或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的范围条款,受让方拒绝转让方关于加油站运营、安全等检查的,均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21.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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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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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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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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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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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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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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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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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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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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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须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收件单位须为意向受让方或其分公司;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须体现具有单个总库容不小于1万立方米(含)的油库。
7.意向受让方为分公司的,须提交其总公司的授权材料(格式自拟)。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建议意向受让方对以上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并打印目录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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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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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杨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杨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未装订、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1年12月21日10:30--11: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2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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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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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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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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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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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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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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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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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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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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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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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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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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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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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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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627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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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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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江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3、66223918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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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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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加油站各基础设施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数量 |
1 |
站房面积 |
约150㎡ |
2 |
罩棚投影面积 |
约1400㎡ |
3 |
加油岛 |
4座 |
4 |
30m³卧式储油罐 |
5个 |
5 |
四枪四品潜油泵加油机 |
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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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图二:标的设计外观图(仅供参考)
图三:标的现状图(仅供参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杨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项目
(2021BFFCJ01034)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杨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1BFFCJ01034)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件,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杨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1BFFCJ01034)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杨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报价单封面
杨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项目
(2021BFFCJ01034)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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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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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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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BFFCJ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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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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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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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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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杨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经营使用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转让标的物
本转让合同标的物杨店服务区加油站位于G329中心桩号K25+700,G329合相路与县道X029交口杨店服务区内。杨店服务区加油站(以下称“转让区域”)的全部资产的4年6个月使用权及以此形成的经营权:
加油站所占土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以实际现状为准),其中加油站房为一层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功能主要是营业厅、办公室、管理室、库房;罩棚投影面积约1400平方米;站内设置4枪4油品潜油泵加油机4台;油罐5座,150立方米;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现状为在营加油站。
以上资产明细详见 “资产移交清单”(见附件)
二、经营权转让期限
经营权转让期限为4年6个月,具体时间自 2022 年 01月01 日始至2026年 06月 30日止。
三、履约保证金
(一)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00元)。如乙方受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转让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金额补齐。
(二)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间应承担的转让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转让金标准、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 经营权年转让金为人民币: 元整(¥: .00元)。转让金每 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在每期开始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 乙方将转让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函告通知乙方。
(三)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源开发分公司(下称“资源开发分公司”)系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发票由资源开发分公司开具或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另授权的子分公司。
五、转让标的交付
(一)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转让区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转让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交付转让区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移交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六、 装修改造
(一)转让标的在转让期间内,乙方因经营需要对转让区域进行装修的,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转让区域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转让区域建筑物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转让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 在对转让区域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四) 乙方如需在转让区域内安装水、电分表,须经甲方同意且水表、电表品牌选择须在甲方指定的数字表品牌中选取(数字电表品牌:华立、上海、上海人民;数字水表品牌:宁波NB、三川、瑞光),方可安装和经甲方验收后使用。
七、标的物收回
(一)转让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转让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30日内无条件将转让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以《资产移交清单》为准)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装让标的物时应保证转让区域建筑物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八、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的转让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该转让标的所包括的一切经营内容有监管的权利。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管与考核。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转让标的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维护等义务,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在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转让标的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转让标的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承担为保障共同经营环境而进行的综合协调工作(不包括乙方经营管理协调费用等)。
(八)合同履约期内,由甲方分公司(资源开发分公司)或授权的子分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所有费用结算(包括履约保证金)。
九、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金及应承担各项费用,受让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转让标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转让标的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转让标的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转让标的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七)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八)对乙方的运营要求
1.运营期内,因乙方管理失当造成甲方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所涉所有费用或罚金类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负责对乙方经营的加油站进行日常监管,考核频次与管理要求见《经营管理考核办法》,运营期内,乙方不得降低转让标的中公共部分的服务标准,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依据《经营管理考核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3.在经营期间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除接受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甲方有权视情节扣除乙方一定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
上述处罚不免除乙方须对其服务质量进行整改的义务。
4.乙方负责本次转让区域内的物业及公益部分的水电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乙方须做好对进入加油站区域内的车辆、人员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免费停车、免费如厕、免费开水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从事违规、违法活动。运营期内,经营人员须24小时在岗,且在岗人员不得低于2人。节假日、春运期间根据需要适时增加相应人员,否则视同乙方违约。
5.乙方负责保证转让标的的经营布局合理,实行品牌化经营管理,各种证照齐全。
6.除甲方要求对转让标的进行改造装修外,乙方须根据实际情况和甲方要求进行装潢,并根据乙方自身经营需要对设备进行完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
7.乙方负责转让区域内的水电线路维修、空调、污水、消防、监控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转让区域内设置广告牌等经营性设施。转让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归甲方所有。
8.乙方在经营期内其室内外环境卫生应符合甲方要求的标准。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声誉,并创建公路服务窗口形象。甲方行使文明服务和卫生监督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直至符合标准要求。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文明创建工作的要求,落实整改且整改经费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经营期内,负责做好转让区域内污水和生活用水的排放和处理等环保工作,做到排污达标,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合同的解除
(一)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转让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受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受让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受让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具体情形如下:
1.该建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2. 因建筑物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建筑物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受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转让金达45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85万元或以上的。
4.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建筑物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建筑物从事违法活动的。
6.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十一、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万元)。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十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按次支付违约金 10万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建筑物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 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4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转让期总租金的10%或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四) 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金,除须补交转让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本期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 转让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转让标的物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
(六)乙方受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可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七)乙方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补齐部分履约保证金的3‰的违约金。
十三 、安全责任
乙方接收该转让标的物后,该处转让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司法途径解决。
十五、其他约定
(一)转让期内,因不可预见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点: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合同一式11份,其中甲方执5份,乙方执 5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转让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合同相关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