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路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杭州路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权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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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1BFBCJ01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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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安徽欣诚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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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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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1年12月9日9:00起至2021年12月28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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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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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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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 |
转让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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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路农贸市场经营权 |
1年 |
126.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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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位于包河区滨湖新区四川路与杭州路交口东,面积约2630平方米,框架结构,用途为农贸市场。本项目已完成装修,内容包括吊顶、摊位隔墙、熟食区隔断、负一层玻璃隔断、地面铺设、水电改造(水、电表均为一户一卡,智能充值)、消防改造、空调安装、智能化(放心查询屏、监控、每户电子秤、商户信用公式一体机、智能语音广播等)、超市收银系统(含收银机、钱箱、扫码平台、二维码扫码枪、电子条码秤、管理电脑等)等。具体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向转让方了解确认。 2.本次经营权转让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受让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且合同双方均同意,转让方可选择与受让方续签合同,且续签期限不超过2年,续签合同的转让费用每年递增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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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价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费用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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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用途要求 |
根据转让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转让标的用途仅限农贸市场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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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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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自2015年8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正在履约的农贸市场或菜市场或农加超运营业绩。 注:本项目“农加超”是指农贸市场加超市的运营业态。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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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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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自行踏勘并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经营权转让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转让费用。标的房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经营权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次经营权转让,由受让方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请意向受让方自行考虑风险。 4.受让方投资负责日常的运营与管理,并承担日常运营管理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所有的日常费用,如水、电、网络、通信费用等。 5.受让方须承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农贸市场(或菜市场或农加超)项目负责人经历。 6.受让方须承诺将根据运营要求为本项目配置相应数量的日常消防人员、水电人员、安保人员及保洁人员,其中水电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消防人员应具有初级(五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注:上述5、6项不作为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函中承诺,成交后由转让方审查,若不满足要求,视同提供虚假承诺,转让方有权不签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7.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转让方提供出入口道闸的设置方案、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方案、农贸市场主出入口门头的名称、标识以及非主出入口标注菜市场出入口字样设计,经转让方确认后按设计施工,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农贸市场后期物业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方不收取物业费。 9.农贸市场在转让期间的奖惩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详见合同附件“农贸市场服务期内奖惩制度”。 10.农贸市场在转让期间获得的合肥市城区菜市场长效管理奖补资金归转让方所有。 11.转让期内,农贸市场出现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所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附属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2.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将房屋转让、转租或做出其它违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事宜。 13.农贸市场内所销售生鲜蔬菜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型、区域农贸市场价格,须满足惠民“菜篮子”要求。 14.农贸市场电梯维保期(壹年)结束以后,由转让方统一进行维保,产生的维保费由受让方承担。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受让方承担维修费用。 15.转让方提供农贸市场消防验收合格证、消防设备及消防图纸,并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期间受让方须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并承担维保费用。 16.受让方进场后,应对装修、水电、智能化、空调等进行接收,接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转让方负责督促整改。后期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17.农贸市场按现状移交,受让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包括负一层收银台、柜台、购物车、商品陈列柜、规章制度墙、办公室桌椅等。其中涉及建筑物结构、强弱电及给排水(雨污严禁混接)改造的必须经过转让方认可后方可施工,且改造后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受让方对转让方已提供的装饰、家具、家电、电梯、门窗、强弱电、消防设备及给排水等基础设备、设施应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转让期内正常运行,转让期结束后因受让方造成的损坏须由受让方负责修复。 18.受让方在文明创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安排专人执行落实;因经营管理不当,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一次给予受让方30000元的处罚;第二次给予50000元的处罚;第三次终止合同,清理出场,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不免除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社会责任。 19.受让方的日常经营须按合菜组〔2018〕3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文件见本项目电子附件)。 20.日常管理中,由区菜市场办组织第三方对农贸市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及第三方考核机构了解明确。 21.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2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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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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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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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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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支付 |
金额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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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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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项)。 3.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本项目公告中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的业绩,资格审查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备注:1.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签订时间、项目类型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意向受让方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建议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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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3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杭州路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杭州路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1年12月29日10:30--11: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3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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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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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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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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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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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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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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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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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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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苏工;联系电话:0551-6335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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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66223290、0551-66223291(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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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杭州路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权转让项目(2021BFBCJ01095)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公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杭州路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1BFBCJ01095)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件,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杭州路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1BFBCJ01095)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保证金支付凭证
附件4: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安徽欣诚投资有限公司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杭州路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3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我方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农贸市场(或菜市场或农加超)项目负责人经历。
6.我方将根据运营要求为本项目配置相应数量的日常消防人员、水电人员、安保人员及保洁人员,其中水电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消防人员应具有初级(五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
项目正在履约证明
项目目前正在履约中。该项目类型为£农贸市场£菜市场£农加超运营项目(项目类型须自行勾选),签订时间为 年 月 日,经营期间履约良好。
特此证明。
本证明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合同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附: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
附件6:报价单封面
杭州路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权转让项目(2021BFBCJ01095)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公章:
附件7: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杭州路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权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2021BFBCJ01095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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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元/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8:
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 方: 安徽欣诚投资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2021BFBCJ010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乙方在对甲方“杭州路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权转让项目”的现状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愿意对甲方上述项目进行管理,并保证合法经营,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现甲、乙双方对杭州路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杭州路农贸市场座落于包河区滨湖新区四川路与杭州路交口东,建筑面积约2630平方米,结构为框架结构,该经营房产用途为农贸市场。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1.转让期限共 1 年,暂定自 年 月 日起至(具体起始时间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交付时间为准),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且合同双方均同意,甲方可选择与乙方续签合同,且续签期限不超过2年,续签合同的转让费用每年递增5%。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转让价款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转让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滨湖支行,户名:安徽欣诚投资有限公司,账号:20000356115510300000026)。款项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户名:安徽欣诚投资有限公司,账号:499020100100238564)。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费用后,应于5日内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拒不接收房屋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日内视为已交付完成。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经营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按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移交(受让方未踏勘现场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房屋现状,此后不得据此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有义务配合签署《房屋现场交接清单》,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4、农贸市场已有的设备设施包括装修工程(含吊顶、地面、墙面、摊位等)、水电(含智能电表及水表、一户一卡等)、消防改造(含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电梯(含电梯验收合格证)、智能化(放心查询屏、监控、每户电子秤、商户信用公式一体机、智能语音广播等)、超市收银系统(含收银机、钱箱、扫码平台、二维码扫码枪、电子条码秤、管理电脑等)、空调系统(含遥控器)等;乙方进场后,应该上述清单进行签字确认。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管理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对电子产品的损坏,应负责修复。
6、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经营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7、农贸市场按现状移交,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包括负一层收银台、柜台、购物车、商品陈列柜、规章制度墙、办公室桌椅等。其中涉及建筑物结构、强弱电及给排水(雨污严禁混接)改造的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且改造后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乙方对甲方已提供的装饰、家具、家电、电梯、门窗、强弱电、消防设备及给排水等基础设备、设施应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转让期内正常运行,转让期结束后因乙方造成的损坏须由乙方负责修复。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申报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环评等经营前置审批许可,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消防设施设备并及时更新,并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转让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7、转让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转让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租、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对运营房产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转让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承租的配套商业楼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费用及其他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转让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乙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积极维护标的所在区域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甲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转让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10、乙方须根据现场情况按照统一高度、宽度设置灯箱,将设计方案报甲方同意后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整体环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11、本次经营权转让,由乙方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请受让方自行考虑风险。
12、乙方投资负责日常的运营与管理,并承担日常运营管理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所有的日常费用,如水、电、网络、通信费用等。
13、乙方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三个月以上。
14、乙方应根据运营要求为本项目配置相应数量的日常消防人员、水电人员、安保人员及保洁人员,其中水电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消防人员应具有初级(五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15、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出入口道闸的设置方案、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方案、农贸市场主出入口门头的名称、标识以及非主出入口标注菜市场出入口字样设计,经甲方确认后按设计施工,并承担所有费用。
16、农贸市场后期物业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收取物业费。
17、农贸市场在转让期间的奖惩由乙方享有或承担,详见合同附件“农贸市场服务期内奖惩制度”。
18、农贸市场在转让期间获得的合肥市城区菜市场长效管理奖补资金归甲方所有。
19、转让期内,农贸市场出现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所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附属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0、转让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让、转租或做出其它违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事宜。
21、农贸市场内所销售生鲜蔬菜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型、区域农贸市场价格,须满足惠民“菜篮子”要求。
22、农贸市场电梯维保期(壹年)结束以后,由甲方统一进行维保,产生的维保费由乙方承担。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23、甲方提供农贸市场消防验收合格证及消防图纸,并按现状移交给乙方,转让期间乙方须对消防设施进行保护并承担维保费用。
24、乙方进场后,应对装修、水电、智能化、空调等进行接收,接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督促整改。后期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修复。
25、农贸市场按现状移交,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如负一层收银台、柜台、购物车、商品陈列柜、规章制度墙、办公室桌椅等。其中涉及建筑物结构、强弱电及给排水(雨污严禁混接)改造的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且改造后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乙方对甲方已提供的装饰、家具、家电、电梯、门窗、强弱电、消防设备及给排水等基础设备、设施应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转让期内正常运行,转让期结束后因乙方造成的损坏须由乙方负责修复。
26、乙方在文明创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安排专人执行落实;因经营管理不当,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一次给予乙方30000元的处罚;第二次给予50000元的处罚;第三次终止合同,清理出场,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不免除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社会责任。
27、乙方保证自房屋交付之日起15日内正常营业。如未正常营业,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而导致上述营业时间延迟的,乙方不负违约责任。
28、其他未尽事宜按合菜组〔2018〕3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9、欠缴各项费用达(首年一个月的费用)( )(¥元)的;
10、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11、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首年费用的0.5%)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转让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 元)。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 元)。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费用,除须补交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成交价的0.5%/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成交价的0.5%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经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必须直接支付,不得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约定
1、转让期限届满,如甲方决定不再对外委托运营房产,则甲方在转让期满1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转让期满1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乙方履约良好,合同双方均同意续签则可续签,续签时间不超过三年。如甲方决定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如未能成交,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2、合同期满后或乙方违反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甲方可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资产,乙方应在10日内将资产交还甲方,逾期未归还的,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乙方拒不归还的,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对经营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除外)的,由乙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2、如乙方逾期支付转让费用,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如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修期,期内所产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如因乙方拖欠转让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运营管理房屋内不得经营公告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本次经营管理房屋以合同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经营管理房屋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运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留存壹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
农贸市场服务期内奖惩制度
(一)区月检评比奖惩
1.区月检查评比获得前三名当月奖励:
获第一名奖5000元;获第二名奖3000元;获第三名奖1000元;
2.检查评比倒数后三名当月罚款:
第一名罚款5000元;第二名罚款3000元;第三名罚款1000元;
(二)区年度检评比奖惩
1.区年度评比获得前三名奖励:
获第一名奖30000元;获第二名奖20000元;获第三名奖10000元;
2.检查评比倒数后三名当月罚款:
第一名罚款30000元;第二名罚款20000元;第三名罚款10000元;
(三)市级专项检评比奖惩
1.市级专项评比获得前三名奖励
获第一名奖30000元;获第二名奖20000元;获第三名奖10000元;
2.检查评比倒数后三名当月罚款:
第一名罚款30000元;第二名罚款20000元;第三名罚款10000元;
(四)市级综合检评比奖惩
1.市级综合评比获得前三名奖励:
获第一名奖50000元;获第二名奖30000元;获第三名奖15000元;
2.检查评比倒数后三名当月罚款:
第一名罚款50000元;第二名罚款30000元;第三名罚款15000元;
3.获得市级市场荣誉奖的每获得一项60000元。
(五)省级评比奖励
1.获第一名奖80000元;获第二名奖60000元;获第三名奖40000元。
2.获得省级市场荣誉奖的每获得一项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