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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汽车客运总站商铺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客运总站商铺租赁

项目编号

2021BFFCJ01094

委托方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1129日9:00始至20211228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11229日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11229日17: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客运总站售票厅西侧

1-2层

钢混

约430

3

49.54

4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客运总站售票厅西侧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房地权大证,有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铺

2.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2637032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黄勇,联系电话:18005695155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 0551-68110066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江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293、66223918(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合肥汽车客运总站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                                   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地址及商铺面积:

  商铺坐落地址: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客运总站售票厅西侧,商铺共两层,总面积约430平方米,实际面积大于或小于均不增减租金。

  第二条:租赁用途:商铺。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期年:        日至         日,在未出现本合同规定的提前解除(终止)合同事项时,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续租:本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租金和支付方式及租金交纳期限:

  1、租赁金额:每年人民币            元整,租赁押金履约保证金     万元(不计利息)。本合同中的租金均包含增值税。甲方不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有关部门收取的垃圾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

2、付款方式:按季缴纳。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三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季租金;自第二季起,至少提前15日缴纳下季租金,甲方收到租金5日内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三个月为一季。

甲方开户行: 交通银行合肥市长江东路支行                    账户名称: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 341320000018010095181                           纳税人识别号: 913401007349513580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到期不缴需向甲方另行支付滞纳金,每天滞纳金为实欠租金的1 %。如拖欠租金超过30天,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继续依法向乙方追缴拖欠的租金与滞纳金。

第五条: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费用的承担:

1、乙方承租区域内使用的水电费、燃气费等费用需按月缴纳。收费标准按合肥市相关标准执行;

2、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3、租赁期间,由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内外部设施损毁,(包括但不限于房内外防水、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出租方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在使用期间的装修及修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需将自行购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与物品搬走,并将房屋清扫干净,不得破坏已装修固定的设施及房屋构架,于七日内将房屋按装修后的状况交还甲方,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承租方装修过程中需改变房屋原貌或改变主要结构时须向甲方书面申请,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须有相关资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施工期间和施工后出现任何事故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施工,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造成后果则移交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进行室内装饰必须满足消防验收要求(包括消防喷淋、防火门或防火卷帘、消防箱、消防联动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等),不得封堵消防通道。装饰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消防报验、验收由承租人负责。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及逾期违约金。

2、甲方保证在租期开始之日将房屋按现状交与乙方,若逾期五日则视为甲方违约,若乙方在此期限内不接收则视为乙方违约。

3、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经营与管理风险及责任。

4、在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擅自将房屋装修、转租、转让或转借;利用承租房进行违规及违章经营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拖欠租金;不及时接收房屋;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及时按约定交还房屋;违反消防与安全管理法规。

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安全使用房屋,针对发现的乙方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6、在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

  7、在乙方没有违规使用水、电时,甲方应保证商铺正常用水用电,因水电供应方原因或设备、线路、管道等维修造成停水、停电除外。

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房屋的使用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涉。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影响甲方经营,必须方便旅客出行。

2、确保消防安全,如果因乙方使用房屋或经乙方装修房屋出现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按照合同缴纳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

4、不擅自拆改房屋构造,不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违章活动。

5、承租人在承租期内经营项目若有涉及到消防、环评等须自行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自行承担验收不合格的后果,且不得以此为理由终止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所有相关的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九条:工程及经营条件:

甲方为乙方装修及经营提供以下条件

1、 电力供应:甲方应提供三相五线、380/220V、50Hz、150KW电量,由甲方用电缆送至乙方所用配电箱,同时使用甲方现有电缆槽供乙方架设电缆线。电表独立使用,安装视现场而定。若因供电部门原因导致变动,则与甲方无关。

2、供水:自来水管,水压需保证2.5kgf/cm²,需接市政管网进水。需保证日用水量20吨以上,水表独立。若因供水部门原因导致变动,则与甲方无关。

3、排油烟:在不影响总站经营且符合城管等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给予方便。

4、空调:由甲方提供一约30平方米空间场地(大楼屋顶或外墙面,具体位置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用于安放乙方空调室外机,同时提供满足室外机相连风管/冷凝水管道及室外机散热空间。

第十条: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的赔偿措施:

  1、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人的任何损失或无法使用房屋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终止。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以及政府及其部门对房屋进行规划调整或拆迁。

  2、在出现本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违约事项时,违约方除支付滞纳金外,每次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整,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其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1.1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