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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印象滨湖水上部分运营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印象滨湖水上部分运营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2021BFBCJ01119

转让方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11217日9:00始至20221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216日9:00至10:00止

交易监督部门

交易监督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印象滨湖水上部分运营项目经营权

3

3

0.5

1. 转让标的位于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内甲子河码头及湖滨国家湿地公园万年埠码头,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了解确认。

2. 标的范围内房屋无房产证,无土地证。标的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和相关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 本次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后如受让方履约情况良好,在相关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合同双方同意则可续签合同,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且续签期限不超过两年,续签的每年度转让费用分别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5%。

转让费用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费用每6个月为一期。转让期内,转让方按照转让成交价的50%和当期“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收取实际转让费用。“营业收入分成”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本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为50%。受让方经营过程中须使用转让方提供的支付结算系统,营业收入由转让方收取,每月核算一次,于次月15日前由双方核算校对完毕。
营业收入每6个月结算一次(6个月为一期),如本期营业收入的50%高于转让成交价的50%,则转让方返还本期营业收入的50%至受让方;如本期营业收入的50%低于转让成交价的50%,则转让方将本期营业收入扣除转让成交价的50%后,余款返还至受让方;如本期营业收入低于转让成交价的50%,则不予返还受让方费用且受让方应补足转让成交价的50%与本期营业收入差额部分。
举例如下:如果转让成交价为5万元,首期(前6个月)费用2.5万元于合同签订前交纳。如本期营业收入为6万元,本期结算转让方返还受让方3万元;如本期营业收入为4万元,本期结算转让方返还受让方1.5万元;如本期营业收入为3万元,本期结算转让方返还受让方0.5万元;如本期营业收入为2万元,本期结算转让方不返还费用,且受让方应向转让方补交0.5万元。

(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三个月转让费用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转让用途要求

1. 滨湖国家森林公园甲子河码头仅限经营碰碰船、卡丁车项目。

2. 湖滨国家湿地公园万年埠码头仅限经营电动船、脚踏船、竹筏项目。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条件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标的所在区域以实际交付为准,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

3.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受让方经营,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转让、转包、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转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经营权,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4.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5.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等相关费用,标的范围内房屋有独立水电,水电费由转让方代收。水、电、通讯(网络)等费用不提供发票,仅提供收据。

6.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经营权转让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及改造的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在合同终止10日内无偿移交给转让方,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8.受让方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须经转让方确认并根据现场情况在不破坏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投入使用。

9.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承诺:

(1)为本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在合同签订前,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交项目团队简历表,项目团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不少于2人,具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客船培训)不少于2人,如经营过程中需要其他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须派持有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3)为甲子河码头至少购置4艘碰碰船及5辆卡丁车;为万年埠码头购置至少10艘电动船、6艘脚踏船以及2条竹筏;

(4)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采购、安装并投入使用;

成交后如未履行其承诺的服务内容,或在履行服务内容时没有达到所作前述服务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承诺,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要求受让方赔偿转让方的相关损失。

10.受让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维护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11.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擅目改变或增加经营项目。

12.受让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转让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罚没履约保证金。

13.受让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项目。

14.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5.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转让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2654174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3年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551-63663272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0、662232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场地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场地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          座落于                           ,面积约     平方米,结构为          ,该经营场地用途为             

2、场地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场地使用期限

运营场地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日起将经营场地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

第三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                    总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转让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3.转让期内,甲方按照转让成交价的50%和当期“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收取实际转让费用。“营业收入分成”是指甲方与乙方对本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为50%。乙方经营过程中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系统,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每月核算一次,于次月15日前由双方核算校对完毕。营业收入每6个月结算一次(6个月为一期),如本期营业收入的50%高于转让成交价的50%,则甲方返还本期营业收入的50%至乙方;如本期营业收入的50%低于转让成交价的50%,则甲方将本期营业收入扣除转让成交价的50%后,余款返还至乙方;如本期营业收入低于转让成交价的50%,则不予返还乙方费用且乙方应补足转让成交价的50%与本期营业收入差额部分。合同期结束后,双方结算最后一期尾款及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场地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场地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场地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赔偿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场地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场地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场地、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场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乙方无故不予配合的,甲方单方予以收回,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场地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场地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场地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场地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场地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场地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场地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场地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场地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场地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场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场地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场地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场地和土地的场地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场地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场地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须服从甲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5、转让期内,乙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等相关费用,标的范围内房屋有独立水电,水电费由甲方代收。水、电、通讯(网络)等费用不提供发票,仅提供收据。

6、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须经甲方确认并根据现场情况在不破坏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投入使用。

8、乙方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承诺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

9.乙方承诺:

1)为本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在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项目团队简历表,项目团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不少于2人,具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客船培训)不少于2人,如经营过程中需要其他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须派持有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3)为甲子河码头至少购置4艘碰碰船及5辆卡丁车;为万年埠码头购置至少10艘电动船、6艘脚踏船以及2条竹筏;

4)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采购、安装并投入使用;

成交后如未履行其承诺的服务内容,或在履行服务内容时没有达到所作前述服务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承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10、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维护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1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擅目改变或增加经营项目。

12、乙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乙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甲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乙方停业整顿,乙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罚没履约保证金。

13、乙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项目。

14、乙方负责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6、转让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17乙方在转让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8、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场地。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场地,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场地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转让期内,因使用场地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9、《经营权转让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及改造的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在合同终止10日内无偿移交给甲方,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20、运营期内,乙方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1、如因环保、政府有关部门或政策原因及因乙方无法办理合法证照和行政许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或因合同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的,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3、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地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场地,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场地危及人身安全的。

6、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受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15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场地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场地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场地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9)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10)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游客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合同期限顺延。

2、甲方无故干预乙方正当经营,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退还剩余转让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壹个月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4、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场地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剩余转让期对应的租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壹个月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4、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2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转让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场地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200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受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7、乙方接收场地后,该处转让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经营权转让期内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伤害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场地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 30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 30 日内将经营场地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场地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场地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场地。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相关部门留存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时间: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1.1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