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开公交公司127辆公交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二次)项目公告
合肥经开公交公司127辆公交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二次) |
||||||||
项目编号 |
2022BFJCJ00042 |
|||||||
转让方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2022年2月10日9:00始至2022年3月8日17: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2年2月10日9:00时始至2022年3月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交易监督部门 |
交易监督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 |
总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 |
|||||
合肥经开公交公司127辆公交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 |
3年 |
306.6390万元 |
30万元 |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经开公交公司127辆公交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车辆明细情况详见本项目电子附件。其中2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1,单车广告面积约24.6㎡;64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2,单车广告面积约24.3㎡;1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854G03EV,单车广告面积约19.8㎡;14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650GEV1,单车广告面积约19㎡;19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650GEV11,单车广告面积约19㎡。 2.公交车身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及后侧,车窗以下除轮胎、司机门LOGO、车牌号(包括后侧车牌号放大字)和车辆自编号位置。受让方不得在其余位置发布商业广告。 3.本项目报价为合肥经开公交公司127辆公交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3年总费用。 |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价款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具体条款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三个月转让费用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竞价。 |
||||||||
三、转让要求 |
||||||||
1.转让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确认了标的对应媒体的范围、位置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转让期间,公交车身广告载体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经营权转让期间对公交车身广告载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4.受让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受让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前一周内,必须恢复公交车身广告载体的外观原状,不得影响转让方公交车身的外观形象。 5.受让方在制作安装公交车身广告时,应遵守转让方场地及市政和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转让方的营运。 6.受让方须积极配合转让方做好文明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 7.受让方不得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受让方须严格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发布比例不超过20%。 8.转让期限内,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未依法经营,或未按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 (2)广告内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发布的; (3)拖欠广告媒体费用超过30日的; (4)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或合同约定行为,经转让方书面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 9.转让期限内,经相关部门批准,转让方因线路调整等原因增加公交车数量,单辆新增公交车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的价格按成交单价计算(成交单价=成交价格/总转让期限/127辆),具体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11.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转让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梁工;联系电话:13505690872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0、662232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广告位的范围
1.发布广告车辆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27辆公交车。
2.发布广告车辆数量:
车辆暂定台数127台。2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1,单车广告面积约24.6㎡;64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2,单车广告面积约24.3㎡;1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854G03EV,单车广告面积约19.8㎡;14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650GEV1,单车广告面积约19㎡;19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650GEV11,单车广告面积约19㎡。
3.公交车身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及车身背面,车窗以下除轮胎、司机门LOGO和车辆自编号位置。其余位置,乙方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4.127台公交车中有不高于20%的车辆作为备用车使用。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车身广告设置载体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划、城管、工商、文化等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经开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期限
1.整体转让期限为 叁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期限为本条约定日期)。转让合同签订之日为车辆交付之日。如公交车到期需更新(即:如管理部门要求对车辆进行更新,甲方应告知乙方更新车辆及日期),乙方在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期限内继续使用,更新或大修超过30日及以上时,耽误乙方广告发布时间甲方应给予顺延,画面更新费用由乙方负责。转让期限内,如甲方增加车辆线路和数量,甲、乙双方应订立补充协议,新增车辆价格按本合同约定价格收取(成交单价=成交价格/总转让期限/127辆),新增车辆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终止期限以本条约定日期为准。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发布期满,乙方应立即停止广告业务承揽工作,已签约客户按照乙方与客户所签约的时间顺延,顺延期不得超过本合同期满后90天,同时乙方需在 年 月 日前书面通知甲方,明确需顺延车身广告位时间,并提供与延期时间相对应的有效广告业务证明资料。延期内转让费用由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广告内容画稿由乙方提供,甲方确认,且须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负责发布广告车辆的合法性,有权拒绝发布乙方违反规划、城管、工商、广告法而发布的广告。
2.甲方为乙方提供签约车辆的全部详细资料:联系方式、车牌号、运营线路,为甲乙双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方便。
3.甲方应指派专人配合乙方所需发布广告车辆的落实、安装和年审备案工作。如发布广告车辆因质量原因造成不能为乙方正常发布广告,甲方将在乙方通知到达后或甲方自行发现后3天内修复(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及中国法律改变的情况除外)。转让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在车辆车身广告位上投放其他广告(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法律法规改变及公益广告除外)。
4.如发布广告车辆因中国法律、法规、政府行为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予以批准或被迫拆除(包括车辆报废),按实际发布天数计算,甲方收取实际使用天数的转让费用,退还乙方多付的转让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求甲方为其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规划、城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不得将甲方的发布广告车辆转让或抵押。
3.在经甲方确认,并符合规划、城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在广告发布期内更换广告画面之权利,制作及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广告位未发布广告时,乙方有权利在广告位上发布乙方的招租信息。
4.乙方承担签约广告的业务经营,以及广告的创意、设计、审查、制作、发布、报批、管理等工作,以及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客户和发布内容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发布内容具有一票否决权(非恶意),乙方需经甲方初步审查同意方可发布,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及完善其他相关手续。
5.因乙方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因此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造成他人伤亡,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确保广告位置不影响甲方的正常行车视线。
8.乙方保证所发布的广告画面保持新颖、整洁、及时维护、维修及更换,更换期内需保证车辆漆面完整性。
9.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台车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为车身发布广告总面积的30%,公益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并保证按时完成。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护、更换等费用。广告版面闲置超过30天,必须发布公益广告。甲方有权在乙方发布的广告位置之外发布公益广告,乙方应予以同意。
10.乙方积极配合做好发布广告车辆年审的相关事宜。由于车身广告原因造成车辆年审无法通过,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11.乙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严格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发布比例不超过车辆总数的20%。
12.如因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造成他人伤亡,或因乙方发布广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甲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六条 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
1.经营权转让期内乙方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每台车广告位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共 127 台,年转让费用总额为 (大写)(¥ 元)。叁年期转让费用总额共计 (大写)(¥ 元)。
2.支付期限:
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用按每三个月据实结算,每期转让费用为 (大写)(¥ 元)。自该《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转让费用支付给甲方,以后每期终了日十天前付清下一期转让费用。转让费用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3.乙方必须按时支付以上各项费用。如乙方逾期支付,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日支付给甲方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拆除广告画面,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发布广告车辆(但发布广告车辆因中国法律、法规、政府行为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提供的除外),则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成交后向甲方3个月转让费用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与首期费用一并支付。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时予以无息返还。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有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作相应扣除,扣除后7日内乙方应补齐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在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造成甲方车辆丧失经营权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实际时间和数量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及中国法律改变的情况除外)。
2.乙方在转让期内进行广告画面更换时导致车辆漆面破损,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及时修复的,甲方将按人民币:壹仟元/平方米计算修复费用,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作为赔偿。乙方须在扣除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扣除部分。
3.乙方在转让期限内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得出现低俗的广告字眼,如“不孕不育”、“治疗性病”等。每出现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作为赔偿,同时需在3个工作日内撤换。
4.乙方出现不积极配合文明创建,未达到文明创建要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每台车壹仟元作为赔偿,同时需一次性支付人民币贰万元作为赔偿。
5.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广告位,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未依法经营,或未按本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
(2)广告内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发布的;
(3)乙方签署合同期限超过本合同转让期限到期日后90天的广告业务;
(4)未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5)拖欠转让费用超过 30 日的;未按时支付超出本合同约定期限外的转让费用;
(6)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经甲方书面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
6.在甲方无违约前提下(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及中国法律改变的情况除外),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将收回广告位,拆除发布广告,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未详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附件以及本合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文件与主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相关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账号: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1.10.docx 附件:合肥经开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27辆公交车明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