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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陆港多式联运有限公司集装箱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陆港多式联运有限公司集装箱租赁

项目编号

2022BFFCJ00112

委托方

合肥陆港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交易监督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23229:00始至2022411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24129:00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集装箱数量

(个)

租期

(年)

日租金底价

(美元/天·个)

交易保证金

(人民币万元)

合肥陆港多式联运有限公司通用集装箱租赁

180

1

11

5

1.集装箱相关参数:规格:40HC,外部尺寸:12192*2438*2896mm,最大营运总质量:32500kg,最大允许载货量:28650kg,空箱质量:3850kg,内部容积:76.4m³

2.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长丰县凤霞路6号。委托方在30天内将所租赁的集装箱全部送至承租人指定集装箱交付地点。

3.标的权属情况:有中国船级社集装箱证书,箱主名称为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有限公司,成交后租赁合同由委托方合肥陆港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4.意向承租人按单个集装箱日租金美元价格(含税价)进行报价,竞价系统中所显示的报价单位“元”实际指“美元”。本项目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按委托方要求的币种结算。

资产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集装箱的用途为货物发运。

2.承租人使用上述集装箱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用于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集装箱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不满一个月按当月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先支付后使用。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集装箱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租赁期内,箱体由承租人管理使用,承租人负责对箱体进行维修保养,确保避免灭失。租赁期满,承租人将箱子还至委托方指定堆场,且接受委托方对所退集装箱进行检验。承租人对损坏的箱体按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标准修复,修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提还箱费。

4.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收回集装箱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5.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 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公开手续。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2832546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本项目按每月30天计),具体金额以成交结果公示发布当天的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换算人民币结算,不足人民币500元的,按人民币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丁主任,联系电话:13696529326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86483801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2066223295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甲方(出租方)                                      

    地: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通信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电话:                                      

乙方(承租方)                                    

      址: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通信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40英尺高箱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遵守。

一、租赁集装箱类型、规格:                             

二、租赁集装箱数量:180

三、租赁期限:合同签订后,自交箱之日起1年即365天。租赁期满,乙方将集装箱完好交给甲方办理退箱手续。

四、租赁费用

1.租金:

每个40英尺高箱租金为    美金/天(含税价)。

2.支付

2.1租金每月支付一次,不满一个月按当月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2.2甲方于每个月的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帐单,乙方对账单无异议的,于收到账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

2.3乙方对账单有异议的,由甲方提供原始单据,只要甲方可以提供原始单据的,乙方同意支付租金。   

3.双方指定结算账户

甲方:合肥陆港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

人民币账号:1302045709100162488

美元账号:1302045719100167507

乙方:                                

开户行:                                

人民币账号:                                

税务登记号:                                

五、集装箱交付

1.交接地:乙方指定集装箱交付地点。

2.箱况:乙方按全新集装箱接收。

3.上车费:由甲方承担。

4.供箱期限:在合同双方签署日起,甲方需在30天内将所租赁的集装箱全部送至乙方指定集装箱交付地点。

六、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甲方集装箱应用于通常的合理的用途,不得用于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集装箱在租赁期间的保养和维修

乙方在租用其内正常使用并妥善维护集装箱。如果集装箱在使用中发生故障,乙方应按集装箱的技术支持手册进行检查后,并予以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租赁集装箱还箱

1.租期届满采用乙方将租赁物送回甲方指定还箱堆场的方式。

还箱地点:合肥,无每月最大还箱量。

待实际退租时可根据当时甲方的业务范围再增加其他还箱点。

2.对于租期届满的集装箱,甲方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具体还箱堆场。乙方须安排集装箱退还至指定堆场。超期7天未退还的集装箱将收取超期使用费,超期费按20美元/40英尺单箱·天,超期30天未退还将按灭失处理。

3.退箱时甲方负责检验集装箱。若甲方发现集装箱损坏需要修理的(验箱标准按适货箱标准检验),修理费由乙方来承担。

3.1甲方在修理前应将估价单书面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对估价单提出任何异议,视为乙方同意修理及修理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告知其修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修理费。

3.2如乙方对估价单提出异议的,可由乙方委托CCS(中国船级社)或具备集装箱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重新进行维修价格评估,并向甲方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4.退租落箱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就乙方承担费用开具合法票据。

5.重置费:若集装箱在租赁期间丢失、损毁或甲方确定已不能修复时,乙方必须根据集装箱重置费向甲方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7200/40英尺,乙方支付重置费后,相关集装箱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九、租赁集装箱的转租或转借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集装箱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乙方为营业需要供给客户使用除外),也不得变卖或抵押集装箱。

十、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拖欠租金或擅自转租、变卖、抵押租赁集装箱,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数收回全部集装箱。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将基于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的生效、履行、终止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各自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相关部门备查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2.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