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高新区银杏路北侧2号楼经营权转让(二次)公告
合肥市高新区银杏路北侧2号楼经营权转让(二次) |
|||||||||||||
项目编号 |
2022BFGCJ00113 |
||||||||||||
委托方 |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网址:http://hy.ahggzyjy.com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网址:http://ggzy.hefei.gov.cn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22年3月23日9:00始至2022年4月12日17: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经营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金额(万元) |
|||||||
合肥市高新区银杏路北侧2号楼经营权 |
1-3层 |
钢混 |
约1885.4 |
6 |
83.71176 |
8 |
|||||||
1.标的坐落位置:位于银杏路以北、科学大道以东、集贤路以西。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房产证,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经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
|||||||||||||
用途要求 |
1.标的房屋用途为商业,不得从事废品回收及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修理、清洗、维护等服务业态,不得经营餐饮、宾馆(或酒店)、网吧(或网咖)、KTV及各类产生噪音、污染的行业,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2.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经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 先支付后使用。前两年运营费用为成交价,第三、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5%。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以后每期运营费用须提前30日支付。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6个月。(免费用装修期不包含在经营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40万元, 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不少于2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正在履约的商业运营项目业绩(不含物业管理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经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转让标的建筑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经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合同履行期内,标的房屋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不得擅自将该房屋整体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方。 4.合同履行期内,受让方负责经营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经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受让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物业管理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5.合同履行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可清空所购置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财产,但不得拆除或破坏固定装修物,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经营房屋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同时需结清经营管理费、水电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委托方出具受让方离场通知单,物业管理方核实受让方离场通知单后放行。 7.受让方在未取得开业所必须的相关证照和许可条件下,不得擅自开业,否则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受让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8.合同履行期内,关于装修、装潢的约定: (1)合同履行期间,受让方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向物业管理方缴纳装修保证金并服从委托方及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由物业管理方给受让方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受让方方可进场装修。装修保证金具体数额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确定。如受让方未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擅自进行装修的,视同受让方违约,物业管理方不予返还受让方装修保证金,委托方将与物业管理方共同下发书面通知责令受让方立即停止装修工作,待受让方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受让方的装修设计方案需报经委托方和物业管理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要求,受让方的装修设计方案还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该合格证需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如因受让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经营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需取得验收合格证并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如受让方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委托方将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受让方整改合格。如受让方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受让方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受让方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如受让方的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委托方或物业管理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受让方应予以修改。否则物业管理方将不予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 (5)受让方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受让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视同受让方违约,物业管理方将不予返还装修保证金。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受让方拒不整改,委托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受让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委托方整改的,委托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受让方拒不整改或拒绝委托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受让方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和剩余出让金,不予支付受让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及剩余出让金不足以支付委托方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的,受让方需另行支付。 (6)合同期内,受让方如需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委托方指定的位置,由此而加购管线材料等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具备条件安装空调的房屋,受让方不得擅自安装。 9.合同履行期内,受让方需与委托方指定物业管理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应于物业管理方书面通知受让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一个月内签订。受让方须配合委托方及物业管理方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如受让方拒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受让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0..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缴纳运营费用、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受让方严重违约,委托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受让方缴齐拖欠的运营费等费用。如受让方拒不缴齐拖欠的运营费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受让方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受让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1.受让方保证按《经营权转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该房屋,受让方需配合物业管理方,在该房屋显眼位置公示受让方营业执照、合同用途等相关信息,若发现受让方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整体转租现象的,委托方将立即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受让方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委托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受让方整改完成;如受让方逾期30日仍未完成整改的,视同受让方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受让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2.合同履行期间,如房屋需要维修,受让方需书面向物业管理方提交报修申请,由委托方与物业管理方共同进行检查,如属于房屋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委托方安排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受让方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损坏的,由受让方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中,属于房屋结构等质量问题的,由委托方安排维修,受让方承担维修费用;如属于正常易耗物品的且属于受让方自用部分的(如开关、面板、灯具、水龙头、卫生洁具等)由受让方自行更换并承担费用。受让方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或延期缴纳运营费用、水电等费用,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受让方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如受让方拒不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受让方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受让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3.受让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立即停止破坏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受让方拒不整改,委托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果受让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委托方整改,委托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受让方拒不整改或拒绝委托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受让方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受让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4.受让方应积极维护经营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同时受让方须遵循统一的物业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每发生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元,作为向委托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受让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委托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受让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受让方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受让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5.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
||||||||||||
交易保证金 |
支付方式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
|||||||||||
注意事项 |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 4.业绩材料,意向受让方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及合同履行期内无欠租记录的履约证明(格式见附件)。 注:正在履约及合同履行期内无欠租记录的履约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及合同履行期内无欠租记录的履约证明中的签订日期、合同总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正在履约及合同履行期内无欠租记录的履约证明为准。如果前述证明材料中均未能明确反映合同要素的(如签订日期、合同总建筑面积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资格审查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资料为报价单,应按本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详见附件)。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2022年4月13日11: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3.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5.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详细见附件2内容),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
五、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由监督人员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 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竞价。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以《成交确认书》形式通知成交人,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2.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运营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六年转让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3.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4.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51-65326588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万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0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合肥市高新区银杏路北侧2号楼经营权转让(二次)公告.pdf 附件:附件1:经营权转让合同.doc 附件:附件2:《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