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征集房产转让中介代理项目公告
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征集房产转让中介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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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2BTWCJ0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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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新安传媒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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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承诺本次征集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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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2年6月9日9:00起至2022年6月15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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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新安传媒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人:吴德高,联系电话:0551-65179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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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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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概况:新安传媒有限公司现有两套待处置房产(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817号安粮城市广场A区1-3幢2-2513室房屋及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28号置地广场栢悦公馆1幢105室房屋)价值合计412万元。为满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房产转让代理服务的需要,现对“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征集房产转让中介代理项目”进行公开征集,拟征集数家房产代理服务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2.服务内容:委托方将房源同时委托给入库单位进行出售。房产出售时同一房源以书面备案确认为成交原则,将按成交价格收取房款。同一房源成交后,其余入库单位自动丧失该房源的委托销售资格。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年,期满后将根据履约和项目情况,经双方同意后续期2年,与入库单位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合作期内根据具体项目签订实际存量房买卖合同。 4.征集方式:凡符合本项目准入条件及有关服务要求的意向方经评审合格后均可入库,征集数量不设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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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每家入库单位收取6000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由入库单位向委托方缴纳。合同期满如入库单位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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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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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本项目。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自2016年1月1日(含)以来,具有不少于20家的二手房交易连锁门店或二手房交易加盟门店;②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具有不少于40单二手房销售成交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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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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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方向入库单位提供待处置房源相关信息,入库单位根据市行情向委托方提供处置参考价格,委托方确认后书面通知入库单位房屋处置价格,必须以委托方书面确认价格为准。 2.入库单位接受项目委托后,自行组织踏勘现场,开展尽职调查,政策咨询,发布公告,签订买卖合同,督促买受人缴纳成交价款及佣金,代办相关税费缴纳和银行贷款,联系委托方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清场等工作以及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过户工作在收受定金后12个月内完成,如有银行贷款等特殊情况未在时间规定内完成,与委托方再行协商。 3.买受人购房款须交至合肥市房产局托管中心账户,托管中心账户转到委托方账户,不能转至任何个人和其它单位账户。佣金由入库单位向买受人收取,委托方不支付佣金,入库单位收取佣金比例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入库单位违规收取佣金由此产生的风险自担。 4.本项目房产代理机构服务团队需在成交后自行配备,经委托方确认后,履行相关合同事宜。 5.入库单位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天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6.其他要求详见新安传媒有限公司房产转让中介代理服务销售合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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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库单位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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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方进行澄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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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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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支付 |
金额 |
4000元 |
支付方式 |
意向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六楼635办公室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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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意向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提供自2016年1月1日(含)以来数量合计不少于20家的二手房交易连锁门店或二手房交易加盟门店证明材料或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不少于40单的二手房销售成交业绩证明材料(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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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征集房产转让中介代理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二)资格审查材料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2年6月16日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1楼多功能厅。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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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格审查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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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入库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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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后,入库单位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其他意向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入库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入库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入库单位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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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资格审查材料递交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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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本项目定额收取每家入库单位交易服务费:肆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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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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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项目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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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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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周经理;联系电话:0551-65183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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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219(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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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征集房产转让中介代理
(2022BTWCJ00377)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方名称:
意向方联系方式:
意向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征集房产转让中介代理(项目编号:2022BTWCJ00377)的意向方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征集房产转让中介代理(项目编号:2022BTWCJ00377)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征集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征集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征集房产转让中介代理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征集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征集公告及所附销售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30日内与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
二手房交易连锁门店或二手房交易加盟门店证明材料
(此处可提供意向方具有的二手房交易连锁实体门店或二手房交易加盟实体门店网络电子地图显示截图)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附件6:
业绩证明材料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新安传媒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诺:本资格审查材料中提供的业绩均真实有效。若有异议,我公司承诺会在3个工作日内可就以下业绩信息提供(如合同、对应的发票或用户评价意见)原件供贵方核对。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序号 |
项目名称 |
委托人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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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新安传媒有限公司房产转让中介代理服务销售合同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肥市相关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授权乙方代为销售以下房产,以每次实际委托为准。(列明房屋位置、面积、楼层、户型、结构、装修、配套设施、等具体信息)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顺延两年。
第三条、销售价格
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向甲方提交委托销售房屋的销售参考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作为销售基本价,房屋的最终售于可高于销售基本价,但不得低于销售基本价。房屋买卖成交后,甲方与买受人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委托销售代理费标准及支付
1、房屋在委托销售期间售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 费,由买受人支付全部中介服务费。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壹万元人民币,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乙方无违约情况下无息退还。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物品及资料:后附清单
2、甲方委托销售房屋应满足以下条件(请详阅):
(1)“该房屋”的实际情况与产权证所标内容相符;“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应属实。
(2)“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纠纷。
(3)与“该房屋”一同转让的设施、设备等齐全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4)“该房屋”不属于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或决定查封和扣押的房屋。
(5)“该房屋”为甲方产权单独所有。
(6)“该房屋”没有拆改现象,如已拆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
(7)甲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如乙方已尽责提供销售中介服务,但因甲方不能满足上述条件,造成甲方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3、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甲方承诺保守价格秘密,不向第三方透露,否则视为违约。
4、委托销售期间,乙方负责以各种合法方式销售该房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并协助乙方正常的销售工作,积极配合乙方及推荐的客户看房。
5、甲方将房屋委托乙方销售同时委托其他代理公司进行销售。
房屋委托销售期间出现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房者时,甲方应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视为违约。
6、房屋销售成功,甲方只支付按规定应由甲方缴纳的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不支付中介费、契税等其他任何费用。如甲方需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
7、甲方承诺在该房屋出售全部放款打入托管账户后十五日内将该房屋腾空,《房屋买卖合同》对腾房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甲方承诺结清该房屋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供暖、水、电、煤气、物业等费用。如甲方有欠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结清。
9、合同期内甲方不得私下出售所有委托销售房屋,也不得低于销售基本价私下出售委托销售房屋。
10、甲方如愿意提前交房给买受人的,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销售参考价格进行销售,乙方以甲方提供的销售参考价作为销售基本价,乙方对于甲方委托销售房屋的最终售价可以高于销售基本价,但不能低于销售基本价。
2、合同期间,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低于委托销售基本价销售房屋,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明确知悉甲方同时将委托销售的房屋委托别家代理公司进行销售,乙方非独家代理销售公司。同一房屋,以向甲方书面备案确认为成交原则。
4、乙方应如实将甲方所提供的的信息免费网上发布(费用乙方自理,若因网络技术故障,造成信息有误、丢失,乙方应尽快修复故障),并在各连锁店积极推荐。
5、合同签订后,乙方自行组织踏勘现场,开展尽职调查,政策咨询,发布公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督促买受人缴纳成交价款及佣金、联系甲方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及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
6、乙方保证:合同期间代理甲方销售房屋时,所收取买受人的中介费用不高于同期市场价,也不额外收取、增加其它费用,否则,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并追究乙方责任。
7、乙方保证: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应督促买受人向甲方支付购买房屋之定金,督促买受人将购房款及时交至市房产局托管中心账户,房屋全款到账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乙方应督促市房产局托管中心及买受人尽快将剩余购房款转到甲方账户。如买受人按揭贷款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交易失败,乙方应督促买受人自筹资金全款支付,否则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8、乙方须按合肥市相关部门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保证买卖方权利和利益,按以上格式合同的约定,执行和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所签以上格式合同,须经甲方和乙方的客户签字认可后生效。买卖方违约责任按以上格式合同约定执行。
9、乙方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房屋售出后,待过户手续完毕,乙方配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合同期满前,乙方已向甲方书面备案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房屋售出,则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至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款结清且相关手续交接清楚时止。
2、甲方房屋售出相关手续、账款都交接清楚后,合同双方不再相互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若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合同期间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和无故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壹万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免责条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2、合同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