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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创智天地一楼配套用房(原满天星超市)租赁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创智天地一楼配套用房(原满天星超市)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3BFFCJ00049

委托方

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321日9:00始至2023220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3221日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3221日17: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创智天地一楼配套用房(原满天星超市

1

钢混

103.66

2

16.17

1.6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100米创智天地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出租房屋产权方为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成交后承租人须与产权方及委托方共同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支付房屋租金,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具体详见合同条款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商业,经营范围为商超或便利店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如原承租人成交,本项目不给予免租金装修期;如非原承租人成交,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0天(不包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3.5元/㎡·月,物业费由承租人转入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指定帐户。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号:76700188013695521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经理,联系电话:13365518908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2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  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甲方”) 

承租方                                ( 以下简称 “乙方”) 

方:  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配套服务用房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租甲方配套服务用房,并由甲方委托丙方对配套服务用房进行 统一运营理,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条 配套服务用房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配套服务用房位于               

2、出租配套服务用房面积约      平方米 (建筑面积)。

3 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时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为法人的,应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法批准的项目还需提供 关部门批准的证明资料,甲方委托管理方丙方提供配套服务用房内关设备清单。乙方、丙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供本次租赁使用。

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共计:         个月 (租赁期限不得低于 12 个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2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的用途为           。乙方保证租赁该 配套服务用房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租赁满,乙方应当在合同期满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租赁房屋。 丙方根甲方的委托有权收回出租的配套服务用房,乙方应按本合同定如期交还。

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向甲方及丙方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和丙方审核同意后,各方重新签订合同。

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配套服务用房租金每月    元整/平方米,总共租赁      方米,合计人民币                    元整 (小写:¥      )。

2配套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费每月       元整/平方米,总共租        平方米,合计人民币                     元整 (写: ¥      )

3租金支付节点、支付方式如下:

本合同约定的租金, 由乙方按     (月/季度/半年/年) 向甲 支付,租金支付本着先支付租金后使用原则。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  日向甲方方支付            日起至                  个月的租金。此后按照以    为周期支付租金,先支付租金后使用。甲方在收到租金款项后按一般计税方式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值税发票。

4、配套服务用房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如下:

约保证金为    元整/平方米,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丙方支付,丙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时出具财务临时收据。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应 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如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前述费用的, 由乙方负责补足。

5物业费由乙方转入丙方指定帐户,丙方在收到物业费款项后按一般计税方式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应自行承担并按时交纳本合同项下其他相关各项费用,包括不限于水费、电费、宽带费、电话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配套服务用房修缮与使用

1、租赁期限内,甲方授权丙方负责租赁房屋、附属物品、设设施因老化产生的维护、维修事宜(但不含乙方自有物品、设备设施)。

2、租赁期限内,丙方对配套服务用房进行维护、维修时,须 3  日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如因乙方怠于或拒绝 配合,导致无法及时维护、维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

3、 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配套服务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管不当造成配套服务用房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复或按价赔偿给甲方。

4 乙方应维护房屋既有设备和设施的正常使用,如需调整的, 须事先征得甲方或丙方的书面同意。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在整中应确保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设施设备性能。

5、租赁期满后或者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甲、 乙、丙三 另有约定外, 甲方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依附于配套服务用房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配套服务用房的转让、转

1、租赁期间,配套服务用房的产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出租的配套服务用房,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配套服务用房所有人方继续有效直至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3、各方明确: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 乙方不享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七条 安全责任

1、乙方不得在配套服务用房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易燃品和禁品。严禁在配套服务用房范围内从事封建迷信和违法乱纪活动,得在配套服务用房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事情。

2、如因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任何事故或者意外事故、责任事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3、禁止配套服务用房内私拉乱扯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电热器取、烧水、做饭等 (提供厨房另行约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引起任何但不限于意外伤亡事故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付甲方因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乙方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不在配套服务用房内存放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将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放配套服务用房,发生被盗 或丢失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必须避免在租赁房屋内发生打架斗殴、拥挤踩踏、违乱纪等意外事件,以及如发生高空坠楼等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遵守配套服务用房各项管理制度,乙方违反或不听劝阻 发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授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7租赁期间, 乙方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乙方必须合法纳税。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乙、丙三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 甲方或丙方有以下为之一的,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1 ) 甲方逾期三个月不能提供配套服务用房且经过乙方书面催仍不能提供配套服务用房的;

( 2 ) 配套服务用房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 租赁期间,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解 合同,提前收回出租配套服务用房:

( 1 )  乙方擅自转租、转借、分租配 服务用房的;

( 2 ) 未经甲方和丙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配套服务用房结构或 自更换屋内装修配置,或保管不当、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附属物品、 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 3 ) 未经甲方和丙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配套服务用租赁用途;

(4)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或欠缴(交)各项费用总和达     

( 5 ) 拒不配合丙方对房屋的经营管理活动,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拒不改正的;

( 6 ) 其他因乙方原因损害甲方或丙方利益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 履行的情形。

方发生本款约定情形的,甲方授权丙方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单方 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应当在丙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空租赁房屋内乙方自有物品,将租赁房屋交还丙方。丙方书面通知 规定的时间届满后租赁房屋内如乙方留存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所有权,丙方有权自行处置,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乙方不 得提出经济或其他形式的赔偿。

 配套服务用房交付及退房

1、丙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租赁配套服务用房本身及附属设施、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丙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时,乙应按照附件一核对房屋及其物品、设备设施状况并签署房屋交接单。乙方如对装修、器物等硬 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7日向丙方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实际入住房屋视为乙方认可丙方交付房符合附件一标准。

3、方应于配套服务用房租赁期满后,将承租配套服务用房及 附属设、设备交还丙方。如因使用不当造成配套服务用房及设施损 坏的, 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存在本合同第八条第 2 款 ( 1 ) 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返 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

2、甲方存在有本合同第八条第 2 款 ( 2 ) 约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终止履行,乙方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支付房屋租金,但甲方应当赔 乙方一个月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

3、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 3 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任种违约行为依法均应按月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 甲方或丙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 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等所有相关费用。

4、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应 乙方负担的费用的,除按上述第 3 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外,每逾期一日,则应按日租金的三倍支付甲方违约金直至实际款清时止。

5、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和丙方同意,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 应按月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 损失的, 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配套服务用房。 乙方逾期归还 或者归还租赁房屋不符合附件一约定标准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 日租金的三倍支付甲方违约金并按照日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 至实际交还房屋时止,此外乙方还应赔偿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 、丙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及地方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配套服务用房, 本合同终止履行,各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主张要求任何征收安 置待遇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二条 争议解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相关文件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以 当面送达或者快递送达的方式送达。

2、当面送达的,文件递交给对方时视为送达。快递送达以文 给邮政机关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

3、当面送达或者邮递送达均必须按照下列指定地址进行送达。

乙方指定通讯地                  联系电话:           签 收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

丙方指定通讯地址:  合肥市梅山饭店办公区   联系电话: 18605518522 签收人:  李歌 或者法定代表人

4、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前述指定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 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自行全部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送达。

5双方一致确认,上述指定地址同时作为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 在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强制执行程序中双方各自的指 定送达地址

第十四条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 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3、本合同及附件一式陆份, 由甲、乙、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盖章):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表人 (签字 ):

话:

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南七支行

号:2401012000008232

日期:

 

 

 

乙方 (盖章 ):

代表人 (签字 ):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丙方 (盖章):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签字 ):

电话:62291508

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

账号:341323000013001370512

日期: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2.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