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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幼儿师范站S3商铺)附属用房租赁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幼儿师范站S3商铺)附属用房租赁

项目编号

2022BTFCJ00863

委托方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陶新宇,联系电话:0551-62662852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400 998 0000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3年330日9:00始至2023年419日09: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幼儿师范站附属用房(S3商铺)

地上第一层

框架

100

6年(以委托方移交租赁房屋次日起满60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

5.09

0.5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新站区学林路与文忠路交叉口。

2.标的权属情况:无房地产权证明,无土地使用权证明。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位于地上第一层,墙面白色涂料,室内地面铺设地砖,目前处于空闲状态。标的所在房产第一层部分面积已出租。

4.标的以现状移交,用电条件已作容量预留,需承租方自行敷设路径至商铺内,如需增容,需承租方自行解决增容问题,所产生的的增容费用及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用电容量预留不超过70KW(以现场实际预留为准)。标的房屋无上、下水管道。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零售或餐饮。不得从事产生重油烟、重油污、刺激性气味的业态,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等产品。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采取“先支付后使用”原则,按年支付。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委托方缴付第一年租金,每年租期届满前20日,预付下年度租金。第一、第二、第三年每年实际租金均为首年成交价,第四、第五、第六年每年实际租金均在首年成交价基础上增长10%。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0日,免租金装修期以委托方移交租赁房屋后次日起开始计算,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赁期内。免租金装修期包含但不限于承租人对承租范围内的装修设计、施工报审、实施施工、施工验收等一系列装修工作和手续办理,并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垃圾清运费、水费、电费及其能耗费等)。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3个月实际租金金额之和,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前以转账的方式或具备委托方格式条款的银行履约保函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向委托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的,委托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承租人须在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注:上述费用具体缴纳方式详见《租赁合同》。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截至租赁公告发布日前两年内,意向承租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未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同违约情况。

3.截至租赁公告发布日前三年内,意向承租人没有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意向承租人须具有不少于2家正在营业的生活零售或餐饮行业经营的直营网点(不含境外网点)。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最大荷载、体积、面积、配电等,并认可出租资产现状及租赁要求等,租金不因此发生改变,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标的必须由承租人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按照委托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维修工作(含对房屋内部墙体屋面及管道渗漏破损、卷帘门等维修),委托方给予协助配合。

5.租赁期内,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日常维修等相关费用。

6.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报委托方备案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如需增加电容量,改造用电线路,须书面申请,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可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7.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消防要求,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委托方将对承租人方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落实整改,杜绝采购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一经发现须及时整治。如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合同。

8.本项目委托方仅基于现有条件提供房屋,剩余一切设施需要安装或更换的(如内部装修、玻璃隔断、卷帘门、配电箱、灯具插座等),由承租人向委托方申报,取得书面同意后自行安装或更换,费用自理。

9.房屋内若有废弃物由承租人自行清理。

10.房屋内部由承租人自行安装独立电表,以计量营业用电指数,电表要确保质量须为供电部门指定产品并提供相关合格证书,费用自理。经营房屋的电为有偿使用,电费按抄表数参照委托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11.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房屋,承租人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工商、卫生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委托方协助。

12.承租人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若最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承租人可办理退租手续,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经营过程中禁止现场加工、禁烟雾、禁明火及一切可能触发消防报警系统的行为,未经委托方同意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

14.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现有网络接口,承租人自行向网络运营商报装并缴纳费用,标的房屋具体位置见公告电子附件图纸中红色标识部分。

15.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出租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须检修或停运等导致承租方不能正常经营时,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多退少补。

17.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1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19.除了特殊说明外,本项目中“日”均指日历天。

四、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意向承租人查阅公告后,如参与竞价,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交易信息填写,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4009980000(非项目咨询,项目咨询请拨打项目负责人电话)。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承租人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3610167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承租人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人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

4.直营网点清单(格式见附件);

5.根据直营网点清单顺序依次提供各直营网点的营业执照副本;

6.若直营网点由意向承租人全资子公司开立的,需提供股权关系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www.gsxt.gov.cn)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若直营网点使用的房屋:

①由意向承租人或其分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自有的,需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②由意向承租人或其分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租赁的,需附各直营网点的房屋租赁合同。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竞价文件的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承租人请注意:①意向承租人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承租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文件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41909: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承租人须知

3.1意向承租人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1.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时间及地点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一楼多功能室(开标室)。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承租人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承租人,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五、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有优先承租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承租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承租权人的,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承租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承租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确定承租人(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3.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宣工,联系电话:0551-6266165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18、6622329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表:

商铺序号

站点

所处层数

面积(㎡)

租金单价(元/㎡/月)

年租金(元)

履约保证金

S3

幼儿师范站

100

42.39

50900

实际首年三个月租金金额总和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同编号: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幼儿师范站S3商铺)场地租赁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Ο二****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乙方充分理解轨道交通车站为特殊经营环境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商业场地位置、面积及经营范围

2.1 本合同所涉租赁商业场地包括:(商业场地位置见图纸)    

序号

站点名称

总面积(㎡)

业态

1

幼儿师范站(S3商铺)

100

零售或餐饮

2.2 乙方在该商业场地内经营范围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要为零售或餐饮。不得从事产生重油烟、重油污、刺激性气味的业态,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等产品。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乙方所租赁的场地租赁期限共6,自20******日至20******日,(最终以甲方移交标的物次日起满 60日(该期间为免租金装修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商业场地装修完成后开业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如甲方认为乙方不具备开业条件,乙方应在1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租金仍正常缴纳。甲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甲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租金不变。

第四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乙方所租赁的商业场地,第一、二、三合同年的租金(含税)均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从第个合同年开始,每年租金(含税)均在首年成交价基础上增长10%即:

租赁期限

年递增率

租金金额(元/年)

第一合同年

/

 

第二合同年

/

 

第三合同年

 /

 

第四合同年

 10 %

 

第五合同年

 /

 

合同年

  /

 

合计

       元

4.2乙方须接受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商业场地位置、面积、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甲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

4.3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甲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个别站点须关闭或停运等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4.4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首年前3个月实际租金金额之和)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乙方须在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4.5 租金采取“先付后用”原则,每计费周期按年计算。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缴付第一个合同年度的租金(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乙方须在第二个计费周期前 20 日预付第二合同年租金,甲方出具相应的票据;后期的租金支付方式,以此类推。

4.6 商业场地用电、用水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费用按抄表数参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4.7 租赁期内,通信、网络系统由乙方自行向网络运营商报装并缴纳费用。

4.8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9租金收取账户

全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  商业场地交付及进场装修

5.1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该商业场地交乙方使用,届时该商业场地现状交付,双方在交付时签署交付确认文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时办理交接手续。若乙方在甲方通知交场地后7日内尚未办妥收场地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商业场地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租金等所有已交费用。

5.2 乙方应自甲方将场地交付乙方后尽快实施开业准备工作,装修完成后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要求,乙方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协助配合。装修完成后未通过消防审批擅自开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3 乙方应在装饰装修前(包括再次装修)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施工计划、说明、图纸和效果图等资料,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如需要)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始装修,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乙方承担。装修期间以及装修完成后甲方有权随时对装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装修不符的,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并承担所有的费用及损失。

5.4 乙方应保证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及建筑内部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安全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服从甲方现场统一施工管理。

5.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或损坏该商业场地的建筑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业场地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使用。对于设置于商业场地内或通过该商业场地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5.6 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装修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如乙方对该商业场地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乙方须在甲方指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商业场地装修,不得影响他人。

5.7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商业场地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甲方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有权对乙方做出下述决定:(1)立即停工,(2)即时整改,(3)停止水、电等供应,(4)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该商业场地、终止合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8 乙方承租的该商业场地不得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自动喷水系统喷头、消防排烟口、指示牌、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不得影响防火卷帘的启降。

5.9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以下接口(以实际能否提供为准):

5.9.1 供电:容量   /     KW;

5.9.2 供水:管径   /   

5.9.2 排水:管径   /   

5.9.3 燃气:管径   /     流量:    /     

5.9.4 通讯:           /                      

乙方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不得私拉乱接。

5.10 经乙方装修后该商业场地的装潢、添附,在合同终止后,在不影响商业场地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应自行拆除,恢复至甲方交房状态,否则应当交由甲方处置,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5.11 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乙方当天及时自行清运出站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5.12 装饰材料、装修期间及竣工后如需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乙方应自行报验并承担相关费用,验收合格后报甲方备案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6.1 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甲方提供与该标的招标时要求一致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如有)等与经营相关的证照资料的复印件。

6.2 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已为其经营行为办理了所需的一切审批、批准和备案、授权等手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商业场地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3 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如要改变或增加上述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4 乙方保证在该商业场地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大功率电加热器,执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规定,配齐消防器具。

6.5 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轨道交通各项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甲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6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商品进货流程,明确商品有合法来源。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甲方审查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品销售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发票时,乙方必须提供,并根据相关行业标准保证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

6.7 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乙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6.8 租赁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6.9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承租的租赁场地及轨道交通站内公共区域内大声叫卖、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商户利益或轨道交通站内运营秩序的行为。

6.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或影响其使用功能,不得在商业场地玻璃门、窗、商业场地外或其它公共任何部位张贴、张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它任何物品。

6.11 租赁期间,乙方对所租赁场所实行“门前三包”管理,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清运出站或与各车站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处理,不得将垃圾堆放于站内垃圾桶或任一地点。

6.12 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应服从甲方管理要求,营业期间若因消防检查不合格要求停止营业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7.1 甲方应在合同履约期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场地经营期间的照明、供电、通讯等正常使用(突发事件或轨道交通运营调整检修除外)。

7.2 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7.3 甲方保留在紧急情况时随时进入乙方租赁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权利,以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可靠的运行,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7.4 甲方有重新命名轨道交通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及更改场地编号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7.5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关于轨道交通相关管理规定,乙方须遵照执行。

7.6 甲方有权进入该商业场地进行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商业场地相关事项,并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及其营业造成影响)。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8.1 乙方保证接受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随时无条件配合甲方检查。

8.2 乙方是该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乙方应按月或季度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使甲方及时准确的了解乙方租赁场地的实际经营状况。

8.3 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经营户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经营户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等,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消除整改。如乙方经营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等严重妨碍地轨道交通运营环境和周边经营户,且未根据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消除整改,经认定检测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4 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同样适用于乙方工作人员。

8.5 乙方所租赁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协助配合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应向甲方报备,经甲方同意后严格执行。在营业时间不得出现空铺或中途歇业或停业或私自撤柜等情形,不得在非营业时间容留其它人员。如有特殊时间需求,须经甲方认可。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出现上述行为时,一律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

8.6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置,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8.7 乙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8.8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行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连带的经济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8.9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书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后,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不予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8.10 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1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乙方应为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甲方有权按该课程的培训成本向乙方收取适当的费用。

8.12 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非甲方原因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受政府部门处罚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8.13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车站出现紧急应急情况下,乙方有义务配合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8.14 乙方应自费办理商业场地装修期间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并完全承担因装修施工所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其导致的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及人身伤亡购买相应的保险,若有关的保险的赔偿金不足以(或不能)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剩余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

8.15 乙方应安全合理的使用和爱护租赁物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折旧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甲方租赁物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乙方经甲方通知后拒不维修或拖延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16 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封门、停水等方式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直至违约行为终止,甲方采取上述方式期间的租金仍应计算。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9.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场地,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租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9.1.1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9.1.2 乙方在租赁期内,延迟缴纳租金、电费用等超过30日的(其中电费自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算),或延迟缴纳此类费用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以上的;

9.1.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经营品牌、经营项目或超范围经营(乙方按甲方要求做出限期整改的除外);

9.1.4 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9.1.5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结构改造、装修;

9.1.6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擅自将租赁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9.1.7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发布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广告;

9.1.8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双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9.1.9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同一违约条款(包括合同附件相关规定)收到甲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9.1.10 乙方无论被强迫或自愿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经甲方批准为了重组、合并的目的除外)、被接管人接收;

9.1.11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或法律规定。

9.2 本合同第四个合同年开始后,如乙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已交纳的当合同年度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扣除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9.3 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10日内,乙方须付清应承担的应缴费用并将该商业场地按第5.10款交还甲方。该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该商业场地之交还期,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用电等各项费用。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条件交还场地,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处置,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9.4 无论任何原因,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前述约定交还条件的该商业场地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商业场地使用费,并支付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的用电等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商业场地为止。如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商业场地而需承担违约金等费用,以及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额赔偿。

9.5 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该商业场地停止电等能源的供应、控制人员从商业场地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况下,乙方所应承担的商业场地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9.6 双方确认完成交换手续后,乙方在该商业场地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赔偿,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租金和其它应缴费用,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迟交日起,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应支付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其它应缴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实际应收款的 1 ‰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上款项。

10.2 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30%(含)且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

10.3 如乙方违反合同第5.5条,则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0.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扩大或变更商品经营范围,除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外,同时甲方保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10.5 乙方延迟缴纳租金、电费用或其他应付费用超过30日,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可以对该商业场地暂停部分或全部电供应或其他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10.6 若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保护或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1.1 合同期内,如因政府部门、轨道交通运营需要发出的收回租赁场地、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通知,而造成租赁场地商业场地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政府部门对本合同租赁场地的征收、征用补偿利益,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11.2 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最终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条款为准。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1.3 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允许在轨道交通所属范围内经营该业态,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4 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设备设置等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原因,需取消部分商业区域,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5 乙方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由乙方自行办理,若最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乙方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可办理退租手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及应缴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11.7 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有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轨道交通和公共安全,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商业区域正常营业,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关闭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每天停止营业时间达到8小时及以上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后可免除当日租金,免除的租金从下一期应缴租金中直接扣除。除此约定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11.8 甲方无须对由非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向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11.8.1 承租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爆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11.8.2 承租场所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11.8.3 其它超越甲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停运等)或在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11.9 如甲方运营时间调整(包含暂定的轨道交通试运营时间),租金、租期不变,租期以甲方移交标的物之日起满60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及送达

12.1 甲方地址及相关信息

甲方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人:                        

邮政编码:230001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2.2 乙方地址及相关信息

乙方地址: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2.3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2.3.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2.3.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3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2.3.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2.3.4 在乙方承租的租赁物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2.3.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2.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4.3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第十五条  附件

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2:廉政协议

    附件3:附属用房范围内租赁场地(S3商铺)位置图示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名)               授权代表:  (签名)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1

安全管理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原合同约定乙方承租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承租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原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甲方抽查。

5、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 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租赁区域内。

6.2 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承租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6 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 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8、乙方经营期间需对场地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维护等施工作业前,应首先向甲方指定的商业管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按轨道交通运营相关部门流程办理作业。

四、违约责任

1、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已经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乙方,如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原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未涉及条款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2.1 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 200 元至 2000 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 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及乙方已经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如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附件2

廉政协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委(监察机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委(监察机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甲方:     乙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                            日期:        

 

 

 

 

 


3

附属用房范围内租赁场地(S3商铺)位置图示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我行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我行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4、我行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我行。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我行,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银行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

    址: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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