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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果蔬交易中心装卸转运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果蔬交易中心装卸转运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3BTECJ00842

转让方

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3831日9:00起至2023920日10:30止。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方式0551-68886109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果蔬交易中心装卸转运经营权

3

174.36万元

5

经营位置: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镇管祠村西崔岗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果蔬交易中心。

经营模式:受让方负责为肥西农产品物流园区内商户提供农产品的装卸转运服务,并按转让方确定的装卸转运服务费标准及转运车数量,以实际装卸量据实向商户收费。所得全部收益根据受让方报出的转让方收益比例和三轮车场地使用费按月向转让方分成经营收益,其余部分为受让方所得。

报价要求:

1.意向受让方需报出转让方收益比例(A)和三轮车场地使用费(B)及合计报价(C)。合计报价作为评审委员会确定受让方的依据,价高者得。合计报价(C)=装卸场地使用费+转运场地使用费。

2.装卸场地使用费=参考装卸量(114630吨)×参考装卸服务费(35元/吨)×经营期限(3年)×转让方收益比例(A)。

注:意向受让方报出的转让方收益比例(A)不得高于100%,不得低于10%,否则报价无效。

3.转运场地使用费=参考转运车数量(50辆)×经营期限(3年)×三轮车场地使用费(B,元/辆)。

注:意向受让方报出的三轮车场地使用费(B)不得低于3600元,否则报价无效。

4.参考装卸量、参考转运车数量、参考装卸服务费均为预估,以实际结算为准。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参考装卸量或参考转运车数量或参考装卸服务费与本项目公告表格所列值不符为由要求转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5.如意向受让方报出的转让方收益比例(A)和三轮车场地使用费(B)计算结果与其报出的合计报价(C)不一致的,报价无效。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转让价款支付:每月结束后,经转让方核对,受让方须在下一个月前十日内完成上一个月的费用结算,并在完成核对后7个工作日内,将一个月装卸场地使用费转运场地使用费全部交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0万元,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转让

用途要求

1.经营用途为装卸转运。

2.受让方经营期间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运营并导致经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要求

营期要求

1.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需按肥西物流园管理工作要求派遣装卸转运服务人员,提供装卸转运服务设备,能确保每日在岗装卸服务人员不低于50名,转运服务人员不低于50名,转运服务用电动三轮车不少于50辆,其他用于装卸、转运的设施设备另行申报,确保能够合理安排,为园区商户提供优质服务。

3.受让方派遣的装卸、转运人员年龄须在18-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适应能力强,能够胜任农产品行业夜间工作及重体力工作要求,有相关工作经验,统一着装、配证。受让方需为所有上岗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并买保险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受让方需按肥西物流园管理要求提供安全生产承诺书。

4.受让方需统一配套运输三轮车等相应设施设备,并按一人一车标准,统一配备的车厢长度不小于1.8米,自带升降,最高载重1.5-2吨的(电动)三轮车,按要求上牌,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果蔬交易中心计划于2023年9月底开业。受让方需自开业之日起进驻,合同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开业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免费用经营考核期,受让方无需向转让方分成装卸转运经营收益。考核合格后,继续按合同履约,否则合同解除。

6.受让方需确保完全满足转让方果蔬交易中心园区内商户装卸转运服务需求,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合理安排装卸转运人员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按时按量完成转让方官方平台上发布的农产品装卸转运任务。

7.受让方需能够完全适应转让方管理要求,按合同约定在转让方官方平台上完成人员、设施设备等信息录入,并及时更新。同时承诺全部装卸、转运服务工作均在转让方官方平台上承接派工任务,绝不私自承接非官方发布的商户需求。

8.受让方需完全接受转让方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园区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按园区要求开展经营服务。装卸、转运服务收费标准由转让方统一制定,受让方不得私自、私下乱收费。受让方需定期汇总商户意见,改进装卸、转运服务。

9.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不超过30天内与委托方签订《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果蔬交易中心装卸转运经营权转让合同》。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果蔬交易中心装卸转运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635室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注意事项: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交纳,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材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准备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符合格式要求;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封面标注“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果蔬交易中心装卸转运经营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封面标注“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果蔬交易中心装卸转运经营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3920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一楼多功能室(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备注:如转让标的有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交易保证金交纳和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递交手续后,方可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鲁婷联系电话:0551-68886123。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18、6622329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果蔬交易中心

装卸转运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果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果蔬交易中心)装卸转运经营权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详细情况

1.经营位置: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果蔬交易中心  

2.乙方负责为果蔬交易中心商户提供农产品装卸转运服务,确保完全满足甲方园区内商户装卸转运服务需求,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合理安排装卸转运人员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按时按量完成甲方官方平台上发布的农产品装卸转运任务,即果蔬交易中心内商户农产品的装货、卸货、码货、车辆间货物倒换、出库、入库等装卸转运劳务作业,为商户提供优质服务。

3.乙方负责人员安排、任务分配、设施设备采购维护等装卸转运服务工作的整体经营,并购买从业人员保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

4.乙方按时向甲方交纳经营权转让的场地使用费,其中装卸场地使用费按每月实际装卸收费总额乘以甲方收益比例计提交纳,转运场地使用费按每月实际进入交易中心内转运三轮车数量乘以每辆报价交纳。

5.自2023年开业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经营考核期,免收场地使用费。如考核合格,甲乙双方继续履约,甲方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按合同收取装卸转运场地使用费。

6.乙方须严格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甲方管理部门对乙方的装卸转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后附考核明细),若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违约情形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经营期限

经营权转让期限自2023开业日至20261231日止,甲方自2023开业日起将经营权转让乙方使用,至20261231日收回。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经营期间,乙方支付经营费用为装卸场地使用费和转运场地使用费。

2.装卸场地使用费为每月实际装卸收费总额按      %转让方收益比例计提交纳,转运服务场地使用费按当月实际进场转运三轮车数量乘以          /月(由乙方转运服务场地使用费元/年,除以12个月计算)交纳。装卸收费总额、实际进场三轮车数量,均以甲方官方平台派单数据为准。

3.乙方考核合格后,需自2024年1月1日零时起统计装卸转运服务费,2024年2月1日起乙方主动按月与甲方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装卸转运服务收费明细核对并确认应交甲方场地使用费金额。乙方在完成核对后7个工作日内,将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4.乙方确认,无论乙方经营是否盈利,乙方均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内按照前述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20万元履约保证金,缴款单据编号: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场地使用费及各项费用,否则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须补足

第五条:经营权转让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签约后,应于 3 日内将经营范围及所需设备告知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转让经营权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转让经营权的,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第六条:经营权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无条件将经营权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转让权后,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合同期满或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添置的任何已经形成添附、混合的物品,乙方均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分。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在经营期限内,甲方经营主体发生变更,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经营果蔬交易中心装卸转运服务项目,经营期间须完全接受甲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园区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按园区要求开展经营服务。乙方确定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负责联系甲方,协调项目经营期间的相关事宜。乙方应根据双方确认实际发生的服务数量、质量和收费金额在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相应服务的场地使用费用,其他设备的场地使用费用按双方协商的结果支付。

2.乙方应根据果蔬交易中心交易现场实际情况编制详尽的装卸转运服务经营管理方案,须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合理安排装卸转运服务工作,保证作业后道路畅通,不得影响商户经营。方案提交一份于甲方备案。

3.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装卸转运服务经营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储备等前期准备工作。

4.甲方制定装卸、转运服务收费标准,乙方严格执行,不得私自、私下乱收费,违反约定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定期汇总商户意见反馈乙方,乙方应立即改进。

5.乙方必须完全适应甲方管理要求,在甲方指定官方平台上完成人员、设施设备等信息录入,并及时更新。同时承诺全部装卸、转运服务工作均在甲方官方平台上承接派工任务,绝不私自承接非官方发布的商户需求任务。

6.乙方应具备相应的装卸转运服务能力,按果蔬交易中心管理工作要求派遣装卸转运服务人员,提供装卸转运服务设备,确保每日在岗装卸服务人员不低于50名,转运服务人员不低于50名,转运服务用电动三轮车不少于50辆,并定期维护保养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其他用于装卸、转运的设施设备另行申报。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人力物力,按时按量完成装卸、转运任务,为果蔬商户提供24小时优质服务。

7.乙方的装卸、转运人员年龄须在18-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适应能力强,能够胜任农产品行业夜间工作及重体力工作要求,有相关工作经验。乙方应与委派人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的全部义务,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度,每人、每车均不低于100万元。

8.乙方须按一人一车标准,自行采购,统一配备车厢的长度不小于1.8米,自带升降,最高载重1.5-2吨的(电动)三轮车,按要求统一上牌,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9.乙方保证装卸转运人员能够做到装、卸、码货物整齐、整洁,保证货物的完整,在装卸转运、搬运过程中不能损坏货物,造成货物或外包装的破损及污染,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需按价赔偿。

10.乙方派遣的装卸、转运人员须统一着装,配证上岗。甲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乙方提供的装卸转运作业人员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制止现场作业,并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对不听从劝阻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更换。

11.乙方应在作业现场配置专职安全员,佩戴标志并进行安全巡视,对装卸、转运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装卸转运作业安全,杜绝任何安全隐患,并做出书面安全经营承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承担装卸转运安全事故的所有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被行政处罚、诉讼等,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2.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不损害甲方及其人员、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给予赔偿。

13.乙方在取得装卸转运服务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转包和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乙方有义务在重大节日、恶劣天气或不可抗力影响下,市场出现农产品货源紧缺时,主动配合甲方承担应急供应农产品等物资的装卸转运任务。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等,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经营载体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经营载体拆迁范围的。

2.因经营载体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经营载体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经营载体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并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15日的;

2.逾期 15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3.甲方或有发现安全隐患的,乙方拒不整改的,或在甲方指定的限期内未能整改到位的,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4.乙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另行赔偿;

5.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经营装卸转运服务的,或连续1周经营不当,无法完成果蔬交易中心装卸转运服务任务的。

(五)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15天内结清所有相关费用,交易区内遗留设施设备视为遗弃,甲方有权处置,如有需拆除的,乙方应支付甲方拆除费用。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甲方无息返还。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对经营载体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如因该经营载体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2.乙方违反考核内容的,按考核情况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 20000元)。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经营费用的,除须补交经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5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经营载体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返还经营权的经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5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经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果蔬交易中心装卸转运服务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15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 3 日内将经营权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果蔬交易中心装卸转运服务经营权进行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甲方收回果蔬交易中心装卸转运服务经营权。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

装卸转运经营考核明细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自2023年开业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装卸转运经营考核期,免收装卸场地使用费及转运场地使用费。甲方依据下表对乙方进行考核。

装卸转运经营考核评分表

考核人: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

序号

考核标准

分值

扣除履约保证金

备注

工作筹备

1

乙方安排人员数量不足,未能满足甲方果蔬交易中心商户需求的;

-2

200

 

2

乙方配备的转运设备数量未能满足甲方果蔬交易中心商户需求的;

-5

500

 

现场检查

3

乙方提供的三轮车在交易中心乱停乱放,或者占用公共场地、道路、侵占他人经营场所,影响甲方商户经营的;

-1

100

 

4

乙方装卸转运后,未按规定清理装卸转运现场的;

-1

100

 

5

乙方未经甲方官方平台,私自承接商户装卸转运需求的;

-5

500

 

6

其他违反果蔬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的行为;

-1

100

 

管理要求

7

因商户对装卸转运服务不满意,被商户投诉的;

-1

100

 

8

乙方从业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2

200

 

9

甲方检查要求乙方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或整改未能符合要求的;

-2

200

 

10

甲方检查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的;

-10

1000

 

11

乙方经营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

-5

500

损失由乙方赔付

12

甲方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且效果良好的,每次增加5分。

5

 

 

合计分值及履约保证金

 

 

 

 

考核期内,甲方每周对乙方经营情况考核一次。考核期满,核算考核分值,乙方被扣分值不足100分的,视为考核合格;被扣分值超出100分的,甲方设置1个月整改期,乙方应在整改期对相应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符合甲方要求且整改期被扣分值不足30分的,视为考核合格;如在整改期仍未能达标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附件:附件1:经营权转让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