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长虹工业园3号CRT周转厂房拆除残值处置公告
合肥长虹工业园3号CRT周转厂房拆除残值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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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3BTWCJ0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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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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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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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四川长虹控股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系方式:0816-2418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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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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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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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本项目为二次公告,公告期:2023年9月13日9:00始至2023年9月27日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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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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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转让标的为合肥长虹工业园3号CRT周转厂房拆除及残值,主要为地上房屋建筑物(不含地下及地坪部分),包含雨棚、网架支撑防护等附属配套设施,经委托方估算,拟拆除资产范围涉及地块面积约2.08万平方米,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上传附件4。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川华衡评报[2023]21号《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82.584610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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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82.584610万元 |
交易保证金 |
1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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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履约完成后且无受让方责任后由委托方退还。 3.本项目转让底价及成交价均为含税价格,委托方按照13%的税率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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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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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意向受让方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拆除(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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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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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转让标的包括拆除权以及拆除资产的残余价值,转让标的以资产评估范围为限。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自行现场踏勘转让标的(本项目须提供现场踏勘表,并作为资格审查材料一并提供),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公告,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如转让标的实物与资产评估范围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结构、面积、数量等方面的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款,由此产生的相应影响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本次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须就合肥长虹工业园3号CRT周转厂房拆除残值处置事宜编制拆除处置方案,并自行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费用自行承担。委托方派人参与论证。拆除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人员配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和主要施工机械、应急预案施工防护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及施工进度安排等。 4.《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提供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拆除处置方案并加盖受让方公章,方案经委托方审核确认且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已支付完毕后,委托方向受让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受让方方可进场施工。受让方不得在未经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5.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须在90日内将转让标的拆除并将残值物品清运完毕。受让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受让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 6.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受让方负责清运属于本次转让标的物范围内的全部物体,并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现场需清理干净,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拆运过程中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7.受让方须在规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同时,受让方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建设标准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受让方需对围挡落尘定期清洗,保证工地环境整洁)、喷淋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如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受让方追偿。受让方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如有损坏须按实价赔偿。 8.委托方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本次项目拆除移交工作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安全管理协议》。 9.水电费用,每月按实结算。电费按1.2元/度计算,含税。水费按4.03元/立方米,不含税。用电要求:委托方将在厂区成品周转厂房西侧位置,留置电源接口,受让方自行在该处设置配电设施,配备电表并满足国家规范要求,供拆除现场临时用电,竣工前受让方将设备转移后,恢复现场原状。用水要求:自来水与消防水接口在周边厂房,由受让方自行配备材料,自行派专人,切断向拆除现场的两路供水。临时用水由受让方自行配备水表、管线材料,自行接至拆除现场,断、接水处均在竣工后,恢复原状移交给委托方。 10.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具体要求如下: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委托方如为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11.目前建筑物均未拆除,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合理报价。除转让条件第10条以外的情形,受让方施工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如委托方确认受让方存在工程转包情况,委托方有权要求停工并终止合同,同时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全部损失。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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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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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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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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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现场踏勘表; 7.业绩合同扫描件:若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要求内容的(如服务内容、建筑面积、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验收报告、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合同与证明材料中的要素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为准。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资格审查委员会不予认可。 8.意向受让方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资格审查材料;并按资格审查材料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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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的制作 |
1.加密资格审查材料: (1)加密资格审查材料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资格审查材料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资格审查材料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资格审查材料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资格审查材料。 3.资格审查材料组成,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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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9月27日10:00。 2.资格审查材料接收时间:加密电子资格审查材料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资格审查材料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3.1意向受让方须对资格审查材料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资格审查材料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资格审查材料。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资格审查材料传输的,视为撤回资格审查材料。未按规定加密或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审查材料,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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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资格审查材料进行解密,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资格审查材料,无需到达现场,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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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
评审时间:同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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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方式,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本公告上传附件2),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资格审查材料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资格审查材料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资格审查材料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资格审查材料的澄清,资格审查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交易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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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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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网络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本项目资格审查结束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系统问询的方式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及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的相关事宜。 备注: 1.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2.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资格审查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二阶段 组织竞价 (一)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将采取网络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二)竞价时间和网址: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9月28日10:00始至2023年9月28日11: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竞价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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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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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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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纳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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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意向受让方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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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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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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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http://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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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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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18158848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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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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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13、66223295(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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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川华衡评报[2023]21号《评估报告书》。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完成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属设备的拆除、清运、搬运、装卸等工作,场地平整、现场垃圾清运完毕后交付,上述活动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并由甲方书面通知进场施工。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至第五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1、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0%,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帐号:1302011109000011988)一次性付清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拆除处置方案并加盖乙方公章,方案经甲方审核确认且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已支付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乙方方可进场施工。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在90日内将转让标的拆除完毕并将残值物品清运完毕。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须在规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同时,乙方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建设标准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乙方需对围挡落尘定期清洗,保证工地环境整洁)、喷淋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如为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乙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乙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乙方负责清运属于本次转让标的物范围内的全部物体,并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现场需清理干净,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乙方须自行承担拆运过程中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四)水电费用,每月按实结算。电费按1.2元/度计算,含税。水费按4.03元/立方米,不含税。
用电要求:甲方将在厂区成品周转厂房西侧位置,留置电源接口,乙方自行在该处设置配电设施,配备电表并满足国家规范要求,供拆除现场临时用电,竣工前乙方将设备转移后,恢复现场原状。
用水要求:自来水与消防水接口在周边厂房,由乙方自行配备材料,自行派专人,切断向拆除现场的两路供水。临时用水由乙方自行配备水表、管线材料,自行接至拆除现场,断、接水处均在竣工后,恢复原状移交给甲方。
(五)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具体要求如下: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如为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壹拾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1个月
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壹拾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区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本合同所指损失、全部损失等均是指一方因对方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该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安全管理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现场管理
1.甲方已委托专业公司进行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管公司”),对现场按国家规范和协议相关要求,代表甲方进行全权处理合肥长虹工业园3号CRT周转厂房拆除残值处置适宜,项管公司可对乙方进行停工、提出处罚意见报甲方审批、签字、监管等权力。
2.所有上报项管公司的资料,必须加盖乙方公章,并附项目经理签字和执业章。
第二条 施工进度要求
1.开工日期以正式书面进场通知为准。下列所表述时间的“日”“天”,未标注工作日的,均为自然日。
2.本项目进场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乙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
(2)乙方须向甲方书面提供经专家论证后签字认可(专家论证费用由乙方承担)的拆除处置方案,拆除处置方案包括: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人员配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和主要施工机械、应急预案施工防护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及施工进度安排。拆除方案审批齐全后,乙方须在开工前3天,报项目管理公司备案。
3.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在90日内转让标的拆除并将残值物品清运完毕。
4.乙方在开工前3天,须将该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当月进度计划》《当周进度计划》一式三份报送项管公司审查。
5.每周五乙方必须把下周进度计划一式三份报送项管公司审查;每月25号前须将下月进度计划一式三份报送项管公司审查。
6.进度计划必须实际情况相符,编排需符合逻辑,否则项管公司可以拒签收,并视为未报。
7.如乙方未按要求上报计划,每拖延一天,甲方有权处罚乙方人民币500元;拖延三天仍未上报,视为乙方对进度不够重视,责任人工作疏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罚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仍然拒不上报计划,或再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8.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各个节点的相应工程量,每周实际进度延迟滞后周计划节点三天,甲方有权处罚乙方1000元/天;每月实际进度延迟滞后月计划节点7天,处罚乙方2000元/天;当月实际进度延迟滞后月计划节点超过1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发起索赔,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对于质量监管控制重点,要求拆除时,乙方不得破坏所有合同之外的厂区物品、厂区道路、3#厂房地坪、临近建筑物、绿化、临近设备等物品。
2.如乙方破坏上条所述物品,除按原样恢复、按实新购、原价赔偿等措施给甲方之外,额外被视为一次质量事故,第一次发生不予额外追究乙方质量管理责任,第二次发生,除按上述规定对甲方进行赔偿之外,甲方额外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1)破坏物品价值一千元以下的,额外处罚乙方1000元/次。
(2)破坏物品价值两千元以下的,额外处罚乙方2000元/次,以此类推。
(3)破坏物品价值超过两万元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发起索赔,要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 安全文明环保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
(1)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为进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2)乙方保障进场施工人员,按要求配备安全劳保用品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乙方自行购买配备);
(3)乙方对施工现场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4)乙方对现场安全生产责任负全部责任,乙方确认在投标前,已评估该项目在生产施工过程中,会产生的安全事故的风险因素,以及带来的相应人身安全受损和财产损失,乙方同意对上述相关一切事宜负全部行政和法律责任;
(5)乙方同意承担一切因发生上述事宜带来的经济损失,如果因此甲方承担了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愿意经济赔偿甲方所有的相应损失,包括对甲方所产生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名誉损失和连带损失。
2.方案资料与人员管理
(1)乙方需在开工前,向合肥市相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甲方仅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办理由乙方全部负责,乙方必须保证该项目手续合法合规,相关批文在开工前3天,报项管公司备案。
(2)该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工伤保险(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全部负责办理和缴纳,相关工伤保险办结的文件,开工前3天,报项管公司备案。
(3)上述所有资料,乙方应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报项管公司备案。每延迟一天,甲方处罚乙方人民币2000元/天,超过10天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发起索赔,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管理和进行施工,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所有进场的特殊工种,必须100%持证上岗,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的组织机构配备对应人员,且现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两名。
(5)在施工期间,所有涉及到安全、文明、环保的相关资料,需按时上报项管公司,不得延期上报超过1天。涉及到重要资料,需当场立即提供的,必须立即提供给项管公司。
(6)乙方每周至少要举行一次例会,并提前一天通知项管公司参会(未通知则视为未举行)。以下人员必须参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施工负责人、资料员。
(7)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对安全文明、绿色环保进行施工严格管理,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严禁违反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违规施工作业,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①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绳,高空作业工具无防坠落;
②高空作业未按要求设置生命线;
③吊装作业无安全警示、无安全警示员;
④进场作业人员未安全教育、教育不合格;
⑤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⑥电线乱拉乱接、无配电箱、无三级配电、无TN—S接地措施;
⑦相关方案未编制、未及时报备;
⑧未组织开展安全交底;
⑨未按要求举行每周安全例会;
⑩项目经理不在岗履责、未请假离岗、超过连续两天不在岗;
⑪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时人员配备、人员岗位不对应,非上报人员;
⑫现场专职安全员少于2名。
上条所述违规行为,发现违规一次视为轻微违规,处罚乙方人民币1000元/次;发现违规两次视为一般违规,处罚乙方人民币2000元/次;发现违规达三次以上视为较大违规,处罚乙方人民币5000元/次;出现较大违规之后,甲方将评估乙方为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再次出现违规行为,无论大小,将视乙方无视安全生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发起索赔,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协议所指损失、全部损失等均是指一方因对方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该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实物资产转让竞价文件格式(网).docx 附件:附件2: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docx 附件:附件3: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4:资产明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