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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三角线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三角线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

项目编号

2023BTLCJ00838

委托方

合肥市中菜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62628759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400 998 0000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31020日9:00始至202311910:00止。

一、标的情况

运营标的

运营期限年)

运营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瑶海区三角线菜市场

5

72.2992

7.2

运营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三角线菜市场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北一环与站西路交口东南角,建筑面积约4645.33㎡,其中二号楼1层面积约2392.76㎡,三号楼1层面积约686.72㎡,七号楼-1至2层面积约1565.85㎡。

2.标的房屋权属情况:该标的有房地产权大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标的房屋权属证明,方便受让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原运营单位运营期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4.运营标的内现有经营户60余户。运营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人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三角线菜市场运营管理过渡期间平稳有序。场内现有商户如有意继续经营的,受让人需优先与其签订合同,且受让人收取现有商户的第一年运营费用及相关标准不得超过原运营单位2023年的相关标准,移交过程导致的不可控因素而引起的风险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5.运营标的水表及电表均在委托方名下,委托方不负责提供水费及电费的增值税发票。(水电费发票由供电局和供水集团开具)

6.运营标的面积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委托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均不在委托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运营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运营价款支付: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受让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支付首期运营管理费用。以后每期运营管理费用受让人须在下一个季度开始前10日内向委托方支付。运营期内运营费用每两年调整一次,第一、二年为成交价,第三、四年在第二年的基础上递增5%,第五年在第四年的基础上递增5%。

2.运营期限:本次运营期满,由受让人提出,经委托方考核通过后,双方可续签合同,首次委托管理期限与续签合同期限之和不超过10年。

3.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委托运营费用(成交价/4)总和。受让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2)如受让人在运营管理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受让人向委托方交还标的物及新建设施设备、附属物等并结清各项费用后退还受让人(不计息);否则将按合同约定由委托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受让人须向委托方提供担保人一名,担保人须为受让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等同于合同总金额的连带担保责任。

转让用途要求

1.运营标的用途:农贸市场含部分商业用房。受让人须按运营标的用途对各功能区进行运营管理。

2.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运营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受让人停业整改,若受让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3.受让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受让人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具有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的农贸市场运营业绩。

3.具有不少于8年的农贸市场运营经验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运营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方应现场踏勘运营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项目成交后,不因任何原因调整成交价。

2.服务要求:

2.1改造及装修要求

受让人如需对项目进行二次设计、改造和装修时,按照《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3401/T272-2022)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并满足《关于印发<合肥市文明菜市建设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合商建〔2022〕148号)的评分细节标准要求。受让人开始进行装修改造前,向委托方提供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完整的菜市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备案后方可正式开工装修,装修改造所需设计和改造费用全部由受让人承担。若受让人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该部分内容,受让人对其成果负总责。受让人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委托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受让人承担。委托方有权监督装修改造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受让人因市场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以书面形式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由受让人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受让人承担,改造不得对所在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期满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2改造安全要求

受让人应严格按照改造图要求进行改造,期间承担安全文明等全部义务和责任,如遇自身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内容的则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改造人员应具备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应执业资格。改造期间受让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如因受让人操作不当造成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事故且产生重大影响的,视为受让人重大违约行为,受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对菜市场装修或设施改造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3运营管理服务等要求

1受让人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时,参照《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菜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合菜组[2018]5号)标准执行。

(2)合同期内,受让人对运营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运营标的主体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运营标的主体结构,受让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期内运营标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合同履约结束后,受让人将运营标的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3)合同履约期内,运营标的由受让人本人运营管理,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整体转租、分租、出借标的运营管理权。

(4)委托方将运营标的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提供给受让人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委托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5)在合同期内受让人负责本项目内运营标的设施监管和维护,不得将运营标的内固定资产擅自进行转租、出借、处置,不得将运营标的内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6)合同期限内,委托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标的资产的产权,或委托方因融资需要将运营标的资产进行抵押的,受让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委托方确保产权变更或抵押行为对受让人合同期内运营权及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7)运营期内,运营标的范围内的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8)委托方不干预受让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经营,但受让人必须服从委托方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完成上级部门常规检查,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例行执法检查,确保各项经营资料齐全,验收通过,如不能,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受让人需配合委托方接待其他单位的考察工作。

9如果受让人在合同期限内运营管理的三角线菜市场在文明创建、疫情防控、舆情处置、环保检测、垃圾分类等工作中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且拒不整改的,委托方代为整改产生的一切支出费用从受让人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因受让人原因导致发生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或者在文明创建、疫情防控、舆情处置、环保检测、垃圾分类等重大保障工作中出现问题(省市媒体曝光、上级领导督办批示、市区级有关部门通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的,委托方按当年季度运营费的标准从受让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委托方有权在次月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所有责任和因此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10如因受让人拖欠房屋运营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委托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受让人承担。

11受让人在菜市场委托管理期间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衍生的其他附属建筑,如被市监、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督查发现存在违规改造情况,受让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进行整改,整改所需一切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如因违规改造情况须进行拆除的,受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拆除过程中所需一切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委托方不对受让人整改及装修改造部分进行补偿。

12)项目成交后至运营期结束,如因法律法规、市政规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改造运营房屋或停止委托运营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责任,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运营期内,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13运营标的所在楼群为拆迁安置小区,小区楼上住户多为老企业回迁户,运营期内受让人须负责协调运营标的范围内的经营户与小区住户之间的邻里关系、妥善处理回迁户与原企业之间的遗留问题。受让人运营期间的经营活动应尽量减少对楼上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如受让人管理期间因经营户的经营项目、经营活动违反法律、环保等法规而受到居民的投诉、举报的,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及相关责任均由受让人承担,对此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人投入的所有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房屋在合同终止后以现状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特别说明:

(1)委托方在受让人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首期运营费用,且原运营单位离场后,30日内将运营标的整体移交给受让人管理。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未全部到位前,委托方有权拒绝移交标的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受委托管理时间减少不予顺延,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受让人承担。如因委托方单方面原因推迟交付运营标的,可按推迟时间顺延。

(2)运营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人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三角线菜市场运营管理过渡期间平稳有序,场内现有商户如有意继续经营的,受让人需优先与其签订合同,移交过程导致的不可控因素而引起的风险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3)运营标的以现状移交。在运营期内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受让人负责,但非受让人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改造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4.受让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5.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4009980000(非项目咨询项目咨询请拨打项目负责人电话)。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应当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306038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

3.交易保证金退还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

4.承诺函

5.业绩证明材料。

本公告中要求的业绩为已完成或者正在履约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第三项“具有不少于8年的农贸市场运营经验”,意向方提供的业绩合同履约时间累计应不少于8年,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备注:如意向方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公告所要求的内容(如合同内容、合同总建筑面积、合同履约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优先权人无需提供)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竞价文件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119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3.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时间及地点

评审时间: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一楼多功能室(开标室)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5.运营标的有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完成注册、登记、交易保证金交纳并递交竞价文件后,方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五、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最高有效报价。最高有效报价通过系统问询的方式发送至本项目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回复是否行使优先权。具体规则如下:

1.优先权人回复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

2.优先权人回复不行使优先权的,最高有效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如有多个相同最高有效报价,则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被抽中的确定为最高有效报价者,即受让人。

3.如非系统原因,超时未收到优先权人回复的,视为优先权人放弃优先权,最高有效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

4.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受让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受让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纳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551-6268068262680693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三角线菜市场)

 

 

 

 

委托单位(甲方):合肥市中菜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运营管理单位(乙方):                              

点:合肥市中菜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间: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乙方在对甲方三角线菜市场项目整体的现状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愿意对甲方上述项目运营管理,并保证合法经营,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瑶海区三角线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项目”运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瑶海区三角线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

项目类型: 菜市场运营管理项目

座落位置: 瑶海区北一环与站西路交口东南角 

项目经营用途: 菜市场 (含部分商业门面)

项目建筑面积: 4645.33

二、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甲方自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委托运营自         日起至         日。合同期满后,乙方经考核合格可与甲方续签合同,首次委托期限与续租期限之和不超过10年。

三、 履约保证金

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大写金额:          。如乙方在市场运营管理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委托运营管理菜市场项目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 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

2、本合同共计  年。委托运营管理费用递增情况:在运营期内运营费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分别自第三年、第五年起进行调整(即分别从  日起和 日起调整),每次调整均较上一年标准递增5%。

        日至         日期间为每季度        元,每年_________¥          元)。

        日至         日期间为每季度          元,每年__________(¥          元)。

        日至        日期间为每季度           元,每年____________(¥         元)。

3、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运营费,首期缴纳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        元),委托运营费用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运营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单位: 合肥市中菜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22301021000790036 )。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五、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内容:

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规范相关要求,对三角线菜市场进行运营管理。

服务标准:

按照合肥市城区菜市场建设管理提档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合菜组【2018】5号》文件管理标准执行,如管理标准更新,按照最新的管理标准执行。

六、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权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管理费用,运营单位离场后, 30 日内将菜市场以移交时现状委托交付给乙方运营管理。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委托管理权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限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委托管理权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管理期保持不变。

3、甲方将菜市场以移交时现状委托交付给乙方运营管理,《菜市场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七、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权收回

1、委托管理合同期满或委托管理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项目运营管理权,乙方必须在委托管理合同期满或委托管理合同解除后5日内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收回手续,同时做好场内商户退租、移交及清场等工作。

2、乙方交还菜市场时应保证市场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委托管理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形式及经济补偿。

3、对于该市场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菜市场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菜市场。

八、装修改造

1、菜市场委托管理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该项目进行二次设计、改造和装修的,需按照《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3401/T272-2022)标准要求严格执行。乙方开始进行装修改造前,需向甲方提供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完整的菜市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备案后方可正式开工装修,装修改造所需设计和改造费用均全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该部分内容,乙方对其成果负总责。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改造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市场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以书面形式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改造不得对所在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期满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形式及经济补偿。

3、乙方应严格按照改造图要求进行改造,期间承担安全文明等全部义务和责任,如遇自身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内容的则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改造人员应具备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应执业资格。改造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如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事故且产生重大影响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对乙方进行的菜市场装修或设施改造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乙方委托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状况、环境、卫生、安全、消防及菜市场规章制度和经营产品进行监督,但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种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改进,以达到管理的工作标准。

4、如果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擅自整体转让三角线菜市场运营管理权或擅自改变项目经营用途,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市场,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查验乙方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进行抽查,及时将抽查结果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

6、甲方在落实租金减免等其他有关政策要求时,为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准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经营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7、为保障菜市场的公益性及民生性,甲方有权对乙方制定的摊铺租金进行监督指导。

8、甲方应保证委托管理的菜市场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9、甲方按项目现状提供市场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等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受委托管理期限内,享有菜市场摊铺日常管理权、经营租赁权和摊铺租金收益权。乙方因摊铺招租与经营户签订的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受委托管理期限,对于超出期限部分甲方不予认可,均为无效协议,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管理费及承担各项费用,乙方必须统一管理、文明经商,讲究信誉,公平交易,按时付清运营费、水电费、物业费等由市场产生的各项费用,并负责“门前三包”,菜市场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分类存放,并安排人员对垃圾进行分类及清运。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市场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合同期内如甲方出售市场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乙方保证经营的产品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保存并向甲方或市场相关管理部门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商品标识、单证以及产品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必须合法经营。

9、乙方应当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乙方应保证进货确认单和其他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和实际相符。

10、合同到期后,经甲方考核合格且乙方有意续租但因政策变化无法进行的,乙方应参加新一轮竞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方受让的权利。如乙方竞标成功,甲乙双方应按照成交价格及竞标约定签订新一轮合同。

十、运营权的转让、抵押

乙方不得将运营权转让、抵押,否则以违约处理,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合同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本项目房产的产权,或甲方因融资需要将本项目房产进行抵押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甲方确保产权变更或抵押行为对乙方合同期内委托权及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十一、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委托运营管理权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管理时间结算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及形式的补偿,甲方对乙方实际经营期间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乙方投入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或实际装修投入经营者)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市场运营管理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经济及形式的补偿:

1、擅自将菜市场运营管理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的,擅自改变项目整体经营用途的。

2、擅自引进第三方进行合作经营的。

3、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费达 30日的。

4、欠缴各项费用达合同期内当年度3个月运营费金额的。

5、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十二、甲方违约责任

1、如甲方单方面原因未按约定时间移交菜市场的,移交每延迟一天应按 壹仟元/天 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委托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合同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十三、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壹拾万元整(¥ 100000.00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项目进行装修或在改造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如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运营管理的三角线菜市场项目在文明创建、疫情防控、舆情处置、环保检测、垃圾分类等工作中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且拒不整改的,或乙方未能处理协调好与楼上居民之间的邻里关系而引发居民投诉,甲方代为整改或出面协调解决所产生的一切支出费用从受让人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或者在文明创建、疫情防控、舆情处置、环保检测、垃圾分类等重大保障工作中出现问题(省市媒体曝光、上级领导督办批示、市区级有关部门通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的,甲方按当年季度运营费的标准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甲方有权在次月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所有责任和因此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菜市场委托管理期间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衍生的其他附属建筑,如被市监、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督查发现存在违规改造情况,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进行整改,整改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违规改造情况须进行拆除的,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拆除过程中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对乙方整改及装修改造部分进行任何补偿。

5、合同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运营费的 20%

6、合同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除须补交运营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仟元/天 标准承担违约金。

7、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把市场整体项目移交给甲方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壹仟元/天 标准承担违约金。

8、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9、菜市场项目整体移交后,乙方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三角线菜市场项目整体运营管理过渡期间平稳有序,场内现有商户如有意继续经营的,乙方需优先与其签订合同,移交导致的不可控因素而引起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四、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消防安全责任

1、乙方经营管理期间,三角线菜市场及其周边附属设施、所存放物品、设施设备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运营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不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乙方运营管理期间三角线菜市场整体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为明确并加强三角线菜市场整体项目经营范围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须同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十六、特别约定

(一)经营管理、综合治理、安全消防、卫生创建等方面的约定细则

1、经营管理: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从业人员职业上岗证。

2、综合治理:因菜场经营管理涉及多个行业综合管理,乙方须服从相关部门规划和管理,负责自行协调与所属辖区行业主管、工商、市容、消防、街道、社区、派出所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乙方日常须安排工作人员在菜市场整体项目值班、巡视,及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杜绝在内发生欺行霸市、滋事斗殴等恶性治安事件。

3、安全消防:乙方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消防器材并定期更新,须加强对配电房、消防室日常维护管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经营户私拉乱接电线。须保持菜场周边道路及各入口的通畅,严禁占道经营。严禁从事化学危险品经营和其他违章违规经营。合同期内应无条件配合产权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

4、文明创建:乙方必需保持大厅及周边经营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洁,菜场整体项目所产生的垃圾需及时分类清理清运,严格执行相关规范管理条例。同时必须保持菜场下水管道(窨井)排水通畅,做到及时疏通、防止发生堵塞。

5、疫情防控:根据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指示精神,乙方必须按要求做好市场内新冠肺炎疫情及各类传染病毒的防控工作,随时接受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6、环保治理:根据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指示精神,乙方必须按要求做好市场环保工作,所排放污水达到合肥市污水排放标准,确保检测结果达标。

7、垃圾分类:乙方必须按规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设立垃圾分类专管员,加强源头分类投放管理,做到垃圾分类准确和日产日清。

8、管理要求:乙方必须确保菜场保质保量地完成省、市、区各级相关部门布置的文明创建、安全消防、综合治理工作,同时必须确保在各项专项或临时检查中合格达标,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系协调约定

项目所在楼群为拆迁安置小区,小区楼上住户多为老企业回迁户,运营期内乙方须负责协调项目范围内的经营户与小区住户之间的邻里关系、妥善处理回迁户与原企业之间的遗留问题。乙方运营项目期间的经营活动应尽量减少对楼上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如乙方管理期间因经营户的经营项目、经营活动违反法律、环保等法规而受到居民的投诉、举报的,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对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收费标准等约定

乙方经营管理合同期内菜市场整体项目的租金及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场内现有60余户商户如有意继续经营的,乙方需优先与其签订合同,且乙方收取现有商户的第一年运营费用及相关标准不得超过原运营单位2023年的相关标准,如果发生因乙方收费过高或实行不合理的菜场管理办法导致或引发经营户罢市、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过激行为或造成其他严重负面后果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菜场运营管理权,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为解决问题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七、合同联系方式

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文一泊心湾S1栋二楼

联系人:          

电话:  0551-62680693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通过电子邮箱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3、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4、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5、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十八、其他

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3、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件:附件1:经营权转让竞价文件格式(网).docx 附件:附件2: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