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复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市海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预披露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复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市海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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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起始时间 |
2023年11月21日9:00 |
预披露截止时间 |
2023年12月18日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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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合肥市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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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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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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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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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合肥市复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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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与漕冲路交口建设大厦9-11层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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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 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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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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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合肥市海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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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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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与漕冲路交口建设大厦9-11层 |
法定代表人 |
童言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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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23-11-16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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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2MAD53P0U5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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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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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肥市复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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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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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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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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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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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
-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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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机构 |
安徽永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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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字号 |
皖永恒专审字[2023]第11131号 |
财务审计区间 |
2023年11月15日-2023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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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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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构 |
合肥市复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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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文号 |
中共合肥市复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第2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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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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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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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交易仅经过转让方有效的内部决策,尚未获得有权部门批准,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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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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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因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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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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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4316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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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万工,联系电话:0551-6622703(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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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电话 |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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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