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交易信息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编号:2025BFLCJ00159

项目名称:合肥市庐州公园资产经营权转让

合肥市庐州公园资产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庐州公园资产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5BFLCJ00159

委托方

合肥市庐州公园管理处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66223680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3229:00始至2025410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4119:00至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庐州公园资产经营权

3

45

4.5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本次转让标的包含原有固定资产经营权和新增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

1)原有固定资产经营权:

原有固定资产经营权转让标的

数量

总面积

原合同截止日期

地标山游客服务部

1

50㎡

2025年4月11日

小卖部

3

152.19㎡

2025年4月11日

网球场

1

2000㎡

2025年4月11日

滑板公园

1

2170㎡

(室内约170㎡+室外约2000㎡)

2025年7月25日

注:①标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委托方,不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内。本项目成交后,关于物品搬离、标的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②滑板公园于该标的原合同期满后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参与竞价时充分考虑。

2)新增配套服务目经营权:

新增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转让标的

数量

具体要求

自动售卖机

5

受让方自行自费投建双方协商确定投放点位

户外大屏广告

(含配套商品展销)

1

1.受让方自行自费投建约10㎡P4电子显示屏,由委托方指定安装位置。

2.广告内容须经委托方审核同意音频分贝须符合公园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联网。

3.公益广告比例不得低于40%,其余部分可用于商业广告。

小型体育赛事

/

一事一议,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申报手续,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

临时性配套设施游乐项目、商业活动

/

一事一议,须经委托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注:①未经委托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举办小型体育赛事及临时性配套设施游乐项目、商业活动。

②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三、转让条件”。

2.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和四里河路交口西南角。原有固定资产经营区域仅限于固定资产所在范围,新增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区域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3.标的权属情况:本项目标的资产无房产证,无土地证,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经营用途要求

1.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经营范围仅限于游览服务、零售服务、商业活动,且受让方所经营固定资产和新增配套服务项目须符合标的原设计用途,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经营业态。

2.受让方经营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危险性较高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受让方经营过程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合肥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自行办妥环评、消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及合法经营手续并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资产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经营权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第一年转让费用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经营权转让费用均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以后每期转让费用须提前30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无免费用装修期。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6个月转让费用金额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地面和地上构筑物)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转让标的实际移交的(地面和地上构筑物)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的(地面和地上构筑物)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的(地面和地上构筑物)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格。

3.受让方应按行业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如因证件不齐全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所有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转让期间办理营业执照及经营期间缴纳的各项税费、水电费、卫生费、保险费、维修费、通讯费用等为开展正常经营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4.受让方经营有关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装修赛事、活动筹备方案等)均须以书面形式报委托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实施

5.受让方必须确保经营范围的安全及消防工作,自行配备足额的消防器材,按规定保证消防系统能正常使用,灭火器材符合标准,应急疏散通道指示明显、通畅,并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

6.受让方负责转让期内所经营资产安全隐患整改及后期设施维护等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负责经营区域的卫生保洁、门前三包、文明创建等工作,须接受委托方的安全及创建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8.受让方在公园内所经营固定资产和新增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经营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并明码标价。

9.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委托方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举办特定商业活动,且受让方每年须在公园举办一场免费公益活动。如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举办上述活动的,委托方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指定第三方负责相关活动的运营,受让方不得以占用经营资产为由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0.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受让方(单位)经营,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得出现下列行为:

(1)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标的,擅自与第三方合作;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3)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4)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提供经营服务;

(5)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

(6)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7)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他用途;

(8)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私自搭建经营设施;

(9)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10)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

(11)擅自改变经营资产内部结构,改动、破坏现有绿化及搭构建筑物(如擅自施工或对资产造成破坏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如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12)擅自在资产外围、建筑物外立面等处设置广告受让方的园内广告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委托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13)擅自举办活动、赛事(受让方举办活动、赛事提前15日报委托方备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活动申报手续,如未获得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不可擅自举办活动、赛事);

(14)根据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关于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禁止经营项目;

(15)法律、法规及城市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11.受让方应当遵守其所在公园的管理规定,服从委托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经营权转让合同》或城市公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委托方有权终止《经营权转让合同》

12.《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资的装修、装潢及给排水改造等须保持现状不得损毁,并完整无条件将所经营的固定资产及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添附物等在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向委托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因受让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建设及改造等均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且不得向委托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3.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费用。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经营资产而解除合同的,转让费用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4.转让期满,如委托方资产经营权不再转让,委托方在转让期满之日30日前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在转让期满之日起7日内将经营资产交还给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5.转让期满,如委托方资产经营权继续对外转让,受让方有意愿继续经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价,且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受让方未参加竞价或参加竞价但最终未能由受让方竞得,应在转让期满之日起7日内将标的资产交还给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6.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7.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自然人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721755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3年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经理;联系电话:0551-63670810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46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资产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即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经营权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包含原有固定资产经营权和新增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

1.原有固定资产经营权:

原有固定资产经营权转让标的

数量

总面积

备注

地标山游客服务部

1

50㎡

 

小卖部

3

152.19㎡

 

网球场

1

2000㎡

 

滑板公园

1

2170㎡

(室内约170㎡+室外约2000㎡)

 

2.新增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

新增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转让标的

数量

具体要求

自动售卖机

5

乙方自行自费投建双方协商确定投放点位

户外大屏广告

(含配套商品展销)

1

1.乙方自行自费投建约10㎡P4电子显示屏,由甲方指定安装位置。

2.广告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音频分贝须符合公园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联网。

3.公益广告比例不得低于40%,其余部分可用于商业广告。

小型体育赛事

/

一事一议,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申报手续,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

临时性配套设施游乐项目、商业活动

/

一事一议,须经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条经营权转让期限

经营权转让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计3年整。本合同所涉经营资产无免费用装修期。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递增情况:        经营期内经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经营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经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二)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资产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经营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资产交付给乙方其中,滑板公园于原合同期满(        日)后   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资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资产,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资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费、卫生费、保险费、维修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资产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经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对资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资产使用期间的各项税费、水电费、卫生费、保险费、维修费、通讯费用等为开展正常经营的一切费用。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资产

第七条:资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一)资产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资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资产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资产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资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时,乙方投资的装修、装潢及给排水改造等须保持现状不得损毁,并完整无条件将所经营的固定资产及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添附物等在7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建设及改造等均归甲方所有和使用,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三)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资产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四)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五)资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资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应保障该资产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经营期内,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资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合同或城市公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二)甲方享有对乙方申请举办小型体育赛事及临时性配套设施游乐项目、商业活动等审核批准的权利。

(三)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四)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甲方按现状提供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资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七)甲方应保证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八)合同期间,资产和土地的资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其所在公园的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二)乙方经营有关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装修、赛事、活动筹备方案等)均需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实施。未经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举办小型体育赛事及临时性配套设施游乐项目、商业活动。

(三)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合肥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办妥环评、消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及合法经营手续并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

(四)乙方在公园内所经营固定资产和新增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经营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并明码标价。

(五)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举办的特定商业活动,且乙方每年须在公园举办一场免费公益活动。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举办上述活动的,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指定第三方负责相关活动的运营,乙方不得以占用经营资产为由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六)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资产产生的各项税费、水电费、卫生费、保险费、维修费、通讯费用等为开展正常经营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资产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用水用电损耗,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七)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资产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八)乙方负责资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资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资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十)经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十一)经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经营资产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行为。乙方在经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十二)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或承包、托管等名义)整体出租、出借经营资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资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资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经营期内,因使用资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资产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十四)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标的,擅自与第三方合作;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3.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4.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提供经营服务;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

6.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7.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他用途;

8.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私自搭建经营设施;

9.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10.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

11.擅自改变经营资产内部结构,改动、破坏现有绿化及搭构建筑物(如擅自施工或对资产造成破坏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如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擅自在资产外围、建筑物外立面等处设置广告乙方的园内广告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13.擅自举办活动、赛事(乙方举办活动、赛事提前15日报甲方备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活动申报手续,如未获得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不可擅自举办活动、赛事);

14.根据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关于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禁止经营项目;

15.法律、法规及城市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资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资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资产拆迁范围的

2.资产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资产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资产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资产,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资产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资产,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资产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资产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资产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资产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资产,则按延迟的时间对转让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二)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标准      )。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标准      )。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资产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资产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标准      )。

四)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经营费用或水电等费用,除须补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欠款额0.5‰标准)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乙方拒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供水供电停止乙方经营活动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五)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资产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欠款额0.5‰标准)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乙方经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乙方拒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供水供电停止乙方经营活动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资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   日内将经营资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资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愿意继续经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价,且经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若乙方未能竞得,应在经营期满   日内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资产,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