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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2025BFFCJ00254

项目名称:肥东县桥头集镇山王集社区(平安驾校训练场)交通运输部分场地租赁

肥东县桥头集镇山王集社区(平安驾校训练场)交通运输部分场地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肥东县桥头集镇山王集社区(平安驾校训练场)交通运输部分场地租赁

项目编号

2025BFFCJ00254

委托方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680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5149:00始至202564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5149:00始至202565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场地面积

(㎡

租期

年)

租金底价

(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

(万元)

肥东县桥头集镇山王集社区(平安驾校训练场)交通运输部分场地

70842.29

6

113.9148

11

1.标的坐落位置:肥东县桥头集镇山王集社区,具体场地位置及范围以现场踏勘为准,意向承租人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标的场地围栏外附属设施及建筑物均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

标的资产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标的证载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2.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不得从事废品收购物资堆放、易燃易爆化工物品堆放等;不得从事游戏娱乐经营项目。

3.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物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资产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第一、二年租金均为成交价,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3%,第四年租金同第三年,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3%,第六年租金同第五年。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土地平整期30天,免租期不含在租期内。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3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资产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场地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标的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资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8.承租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9.特别说明:

1)承租人需自行自费对租赁场地进行平整硬化。

2)合同期内,承租人不得在租赁场地内搭建任何违法建筑,搭建办公设备须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按要求规范搭建。

3)合同期内,承租人如在场地内搭建违章建筑,且未能及时按委托方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相关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4)合同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自行清除场地内其放置的物品,恢复场地原貌。

10.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891377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15855111119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现状(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以下简称“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区和共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2.甲方提供乙方承租土地位于             ,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土地”),编号                    

3.甲方保证其拥有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

第二条:租赁土地用途

1.租赁土地用途为            用地。

2.在符合本条第1款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1.该租赁土地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后,乙方成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年;自           日起至       日止。

免费使用期限(土地平整期)30天,自           日起至       日止。

2.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如果乙方请求续租,应在前述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向乙方追偿扣除后10天内乙方应当将履约保证金补齐,逾期不补齐的,乙方应按每日50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达到壹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30日内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递增情况:第一、二年租金均为成交价,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3%,第四年租金同第三年,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3%,第六年租金同第五年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账户: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安庆西路支行;账号:520101 837861 000004),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大写              元(¥      ),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提供以下第     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甲方开票时间:乙方租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土地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日内将租赁土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土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因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土地时应保证该土地本身具备正常使用状态,《租赁土地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七条:土地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土地腾空并恢复原状归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乙方交还土地时应保证土地本身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的建筑物和附属物等,由乙方自行拆除且不得破坏租赁土地,无法拆除的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甲方就此无需向乙方做出任何补偿。

3.对于场地内承租人放置的物品,合同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无条件自行清除,恢复场地原貌,对于该土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土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土地。

第八条:建造事项

1.土地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建筑物等,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建造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应确保不会破坏土地本身性能和属性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相关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建造、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建造、改造或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建造、改造或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甲方就此无需向乙方做出任何补偿。

3.在上述建造或改造等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租赁期内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甲方应保证租赁土地无权属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及必需的法定审批后,可以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土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5.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由乙方自行保管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6.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土地招租竞标。

7.乙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或与他人合作经营。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乙方承租期间依据本条第(二)款约定形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土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建设范围的。

2.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或政府要求回收该土地或改变该土地用途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土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乙方租赁该土地后,因自身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而无法达到乙方租赁该土地目的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装修改造部分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将该土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伍拾捌万肆仟玖佰壹拾元(¥584910.00)的。

4.利用该土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5.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土地,每延迟一天应按5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拾捌万肆仟玖佰壹拾元(¥584910.00)。

3.如因该土地的权属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以第   种方式支付甲方违约金

1)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金额的25%

2)违约金     元(¥       

3)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乙方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在施工中破坏土地现状、市政设施、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乙方将该土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与他人合作经营的,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外,乙方还须以第  种方式支付甲方违约金

1)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金额的25%;

2)违约金     元(¥       

3)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

4.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25%

5.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乙方应按50/天标准支付违约金。

6.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土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支付延迟交付期间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50/天标准支付违约金。

7.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8.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交通费及相关的诉讼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接收土地后,该处租赁土地上乙方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租赁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或乙方签名并按手印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1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按手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如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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