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合家康肉食加工车间经营管理权转让公告
百大合家康肉食加工车间经营管理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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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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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HCYCA0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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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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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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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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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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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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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
联系方式:0551-6598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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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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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2025年5月29日9:00始至2025年6月1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6月18日9:00至10: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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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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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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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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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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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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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期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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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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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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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合家康肉食加工车间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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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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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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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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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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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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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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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月亮湾路周谷堆粮油市场内。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房屋所有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转让标的面积约1070㎡,其中肉食加工生产车间场地面积约930㎡,冷库面积约140㎡。标的面积=净使用面积*(1+35%),其中35%为公摊系数。
4.标的现场相关设备不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内,除现场切割轨道线及吊轨等主体设备不得拆除外,剩余可移动设备由委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清理完毕。意向受让方须现场踏勘确认运营标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电、面积等情况。
5.本项目按照转让底价68.096万元报价,转让期限19个月,平均每月运营费用3.584万元。其中肉食加工生产车间场地底价为2.604万元/月(即28元/月/㎡),冷库底价为0.98万元/月(即70元/月/㎡),成交后按照肉食加工生产车间场地和冷库两个标的底价分比例计算费用。
例如:成交价为70万元,则肉食加工生产车间场地成交价为:70*(2.604/3.584);冷库成交价为:70*(0.98/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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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的资产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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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证载用途为商服用地/仓储。根据委托方对标的业态规划要求,标的仅限经营猪肉及其他初级加工肉类产品。
2.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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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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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受让方须在下一个运营期开始前10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期经营费用。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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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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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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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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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经营期内,受让方需负责经营标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公摊部分按比例与委托方共同分摊。受让方须负责经营标的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4.运营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运营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8.受让方如经营猪肉加工,委托方承诺合同期内向受让方采购不少于600万元/年的猪肉类业务份额予以支持,即平均每月不少于50万元,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受让方承诺所生产加工商品优先供货给委托方,供货价格依据委托方现行采购价格体系执行,并予以委托方结算价下浮1%。(委托方现行采购价格定价模式:由具备报价资格的供货商在系统报价,每周报价一次,最低价为本周采购成交价)。
9.受让方因品质、价格等自身原因无法满足供货标准或被投诉造成无法供货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须赔偿客户及委托方经济损失,造成后果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导致委托方承诺的采购金额不足的,委托方不承担任何后果。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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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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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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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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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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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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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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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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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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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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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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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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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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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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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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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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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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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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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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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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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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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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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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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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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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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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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经理;联系电话:152565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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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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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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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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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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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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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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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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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经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标的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经营标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一)百大合家康肉食加工车间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月亮湾路周谷堆粮油市场内,所在层数第2层,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用途为经营猪肉及其他初级加工肉类产品。
(二)该标的现状: 。
第二条:使用期限
经营标的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 月,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标的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月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 元)。经营期内经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 元)。
(二)经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使用期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期限支付。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经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以下指定账户,到账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户 名: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账 号:617010100100606415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总和,乙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 元)。
(二)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乙方应在合同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注销涉及甲方相关信息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未及时完成变更或注销的,甲方有权暂扣履约保证金直至整改完毕。
(四)当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必须在甲方送达缴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补足。否则,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如逾期20日仍未补足,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同时,若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和责任的,乙方须按实际发生金额全额向甲方或第三方支付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甲方还将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乙方如果违反本合同及甲方有关条款规定及有其他违约、侵权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给甲方或与甲方有合作的第三方造成损失或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抵付,余额(若有)再退还乙方;乙方上述违法违约行为给乙方派驻员工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不受前款退款期限的限制持续扣留上述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将派驻员工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处理完毕后,方予以退还,期间若有行政或司法文书要求甲方将上述履约保证金支付给派驻员工或第三方的,视同甲方已经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标的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经营费用后,应于10日内将标的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标的,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标的时应保证标的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成交后按现状交付场地,后期维护维修及因经营需要进行环境整治提升、增加设备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保证经营标的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标的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二)乙方交还标的时应保证标的处于完好状态,经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三)乙方对标的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标的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标的、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标的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甲方收回标的。
第七条:标的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一)标的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标的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标的所在地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标的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标的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标的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二)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标的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在标的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对乙方进行标的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应保障该标的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经营期内,经营标的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标的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标的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7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标的,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标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标的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标的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标的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标的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标的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合同期间,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缴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用途,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标的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标的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用水用电损耗,具体以水电表计量经双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甲方或物业公司等第三方代乙方支付了水费、电费等费用的,乙方应当于次月及时向代付方付清,乙方拖欠水费/电费3个月的,甲方或物业公司等代付方有权停止供应水电,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标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标的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标的、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标的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经营期内,全部经营标的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七)经营期内,标的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经营标的单体部分,非标的区域不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乙方在经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八)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或承包、托管等名义)整体出租、出借经营标的。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标的,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标的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经营期内,因使用标的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标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该标的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标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十)乙方不得在甲方建筑物或运营标的外立面上制作或悬挂乙方门头、标志牌等宣传经营标志,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取缔,或由甲方取缔后由乙方承担取缔费用。但相关生产经营证照类(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健康证等),乙方应将其悬挂在甲方指定的位置。
(十一)乙方须对运营标的进行严格管理,保障运营标的正常运行,且不得影响甲方其他场所正常作业秩序,运营标的内不得出现赌博、滋事、传销、生明火、做饭、起居等行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十二)乙方不得借用甲方名义招募相关人员。因此产生的人员劳资、人员意外等纠纷,均由乙方全部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并负责相关经济赔偿、补偿,一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和连带责任。
(十三)乙方员工,无论在何种情况和原因下,作出了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和名誉的行为,则视同乙方行为,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条:安全责任
(一)
合同期内,乙方对使用甲方运营标的进行生产、运营等进行的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由此产生的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若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第三方责任的,乙方须按实际发生金额全额向甲方支付。
(二)
乙方及乙方派驻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并服从甲方管理。对运营标的存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自行主动整改,并予以消除。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未能消除隐患的,则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给予违约金处理,有权对乙方采取强制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停产整改等)且甲方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三)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的,乙方须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乙方隐瞒不报或延报的,则乙方违约。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强制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停产整改等)且甲方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四)
甲方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停产整改的,未经甲方对整改事项验收合格,乙方不得私自恢复生产,否则乙方违约。
(五)
乙方需健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火灾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对进驻运营标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具备突发事件紧急疏散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并做好由员工本人签字的《培训记录》存档工作。
(六)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为进驻运营标的作业人员配置劳动防护用品等并对员工进行正确佩戴和使用的培训,并购买必要的保险。同时,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持有法定的上岗资格证书。
(七)
乙方因装修、生产、经营使用材料、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甲方安全生产规范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材料。
(八)
乙方不得堵占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甲方场地内存放易爆有毒物品或甲方规定的物品,并应在甲方场所内配齐消防器具,承担运营标的内各类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义务,不得污损、遮挡、毁坏消防设施。如运营标的内消防设施有所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
乙方应每日对运营标的进行“三关一锁”(即关水、关电、关气、锁门)检查。如甲方发现乙方未进行该等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甲方有权给予违约金处理。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非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标的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标的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标的拆迁范围的;
2.因标的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标的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标的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标的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标的,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经营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标的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标的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标的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
5.利用该标的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3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的。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标的,每延迟一天应按5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二)甲方未及时对标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四)甲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五款所列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五)如因该标的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标的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标的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已付房租不退,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经营费用,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标的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若乙方因违规生产经营等遭到政府部门处罚、或因乙方被国家授权的征信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因乙方违法行为被依法停业停产、查封等情况,导致甲方经营生产受到连带影响(包含但不限于停业停产、查封等),视为乙方实质性违约,其相关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运营标的。若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或责任的,均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乙方须承担本合同经营费用总金额的50%标准的违约金。
(七)乙方经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一)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标的对应的经营权,乙方应在经营期满10日内将经营标的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标的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愿意继续经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转让竞价,且经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经营费用按新成交价执行。若乙方未能竞得,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标的。
(二)运营期间,乙方因业务需要扩大经营面积的,须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批准,运营费用按成交价格折算单价执行。
(三)经营标的交付后,乙方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经营标的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四)乙方如经营猪肉加工,甲方承诺合同期内向乙方采购不少于600万元/年的猪肉类业务份额予以支持,即平均每月不少于50万元,双方签订供货合同。乙方承诺所生产加工商品优先供货给甲方,供货价格依据甲方现行采购价格体系执行,并予以甲方结算价下浮1%。违反供货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五)乙方因品质、价格等自身原因无法满足供货标准或被投诉造成无法供货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赔偿客户及甲方经济损失,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承诺的采购金额不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后果。
(六)乙方接受或邀请政府职能部门检查、调研或来访参观的,需要提前报备甲方;乙方邀请业务团体来访参观的,需要提前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1000元/次扣除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应接受和服从甲方的统一安全管理,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运营标的内的各项经营活动,对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守法经营、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但甲方的统一安全管理仅是对乙方履约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补充协议1:
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乙方:
为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的各项防范措施,规范对乙方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经营,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乙方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合同使用物治安、环境、消防、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使用物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岗位的安全负责人。
二、乙方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治安、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安全违章行为。接受公安、消防、甲方的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对上述部门指出的隐患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按要求及时予以整改。
三、乙方要开展经常性安全培训,可自行培训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所在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积极组织所属员工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教育所属员工遵纪守法,不参与赌博、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违法活动。
四、乙方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每日营业结束前要做好安全清场,切断水源、电源、气源,收好现金票据、清除杂物消除隐患,并保留检查记录。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意外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甲方。
五、乙方要按照有关规定配足配齐灭火器材,对甲方配置其经营场所内的消防设施、监控报警要加强管理,爱护使用,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如逾期未整改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使用场所的建筑布局,不得违章违规用电动火、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二次内外装修施工或动用明火作业,须向甲方申报、审批、备案,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落实相应的防火安全防范措施方可进行。
七、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掌握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适时组织演练。在发生火灾、爆炸等各类事故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并采取有效扑救抢险措施;发生案件事故,勇于擒拿违法犯罪分子,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八、对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情况,乙方应全力响应并遵守国家及甲方防控防疫政策和措施,并制定自身应急与防护措施。
九、对违反本责任书或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的乙方,甲方有权给予乙方经济处罚,直至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对出现安全问题造成后果或重大影响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本责任书作为《百大合家康肉食加工车间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与《百大合家康肉食加工车间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同等法律效力,违反本责任书内容的,则乙方违约。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章) (签章)
补充协议2:
食品安全承诺书
甲方: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绿色市场管理标准》的规定,乙方自愿履行以下承诺:
1.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确保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经营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第三方检验报告等必要证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乙方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诚信自律,不做以下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不采购、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状异常的食品;
(2)不采购、生产、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
(3)不采购、生产、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4)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
(5)不采购、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以及未取得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或SC标志的食品。
4.乙方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5.乙方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坏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标准和要求。
6.乙方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7.乙方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存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必要时报告辖区食药监局。
8.乙方保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接受各项监督,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乙方将信守以上承诺,把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为消费者提供合格、安全的食品。对违反本责任书或甲方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给予乙方经济处罚,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造成后果或重大影响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我司法律责任。
9.本承诺书作为《百大合家康肉食加工车间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与《百大合家康肉食加工车间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同等法律效力,违反本责任书内容的,则乙方违约。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章) (签章)
补充协议3:
廉洁从业责任书
甲方: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商务行为,发展健康的合作伙伴关系,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廉洁从业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等相关规定。
2.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业务交易环境。
3.加强所属人员的管理和廉洁从业教育,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4.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对方纪检部门、领导举报,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及其亲属:
1.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券、会员卡、提货单、佣金回扣、实物、旅游、休闲娱乐、宴请、赞助及报销费用等。
2.不得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不得在乙方或其相关单位兼职、领取报酬,不借用工作关系及权力伙同乙方在甲方做生意获得红利。
4.不得向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借款或委托买卖股票、债券等。
5.不得索要、暗示、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为其购租和装修房屋、婚丧嫁娶、节庆、聚会等私事提供接待、服务和资助。
6.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上述各项规定禁止之外的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项及要求。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
1.不得向甲方任何部门、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券、会员卡、提货单、佣金回扣、实物、旅游、休闲娱乐、宴请、赞助及报销费用等。
2.不得为甲方任何部门、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不得为甲方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任何资助等。
4.不得为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资助等。
5.不得安排甲方人员在乙方或乙方相关企业兼职、领取报酬等;不伙同甲方人员及其亲属在甲方做生意获利。
6.不得向甲方人员打探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等,不泄漏双方的商业秘密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第二条条款,按甲方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第三条条款,向甲方的部门或个人行贿,或满足其索贿要求且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甲方酌情要求乙方支付5万元-50万元违约金,并对本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甲方的经营合作权,单方解除合同履行,并上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本责任书作为业务合同附件,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未签订业务合同,本责任书独立有效。
第六条 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业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行为,仍按本责任书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百大合家康肉食加工车间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与《百大合家康肉食加工车间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同等法律效力,违反本责任书内容的,则乙方违约。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章)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