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人家菜市场委托运营公告
项目名称 |
沪上人家菜市场委托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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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5HCBCA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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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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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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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安徽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0551-6377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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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5月30日9:00始至2025年6月19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6月20日9:00至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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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营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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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标的 |
运营期限(年)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首年运营费用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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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人家菜市场(邻里中心负一层及自行车库) |
5 |
约4264.79 |
35.8242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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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包河区沪上人家邻里中心负一层。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无房产证、无土地证,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委托运营证明等,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 3.沪上人家菜市场(邻里中心负一层及自行车库)总建筑面积约4264.79平方米,其中菜市场建筑面积约3486.67平方米,自行车库面积约778.12平方米。 4.运营标的尚未清空,现仍有经营户在内经营。运营标的移交过程中,成交人需平稳有序做好商户移交工作。场内现有商户如有意继续经营的,成交人需优先与其签订合同,且收取现有商户的第一年运营费用及相关标准不得超过现有标准,移交过程导致的不可控因素而引起的风险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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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1.运营标的用途仅限菜市场经营及配套。 2.成交人运营标的过程中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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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6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先支付后使用。运营费用第一、第二年每年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年、第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之上递增5%,第五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之上递增5%。首期运营费用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5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免费用招商运营期90天(不含在运营期限内)。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运营费用的10%,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成交人责任后委托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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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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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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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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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营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载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载体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成交人须根据运营要求为本项目配备相应数量的日常消防人员、水电人员、安保人员及保洁人员,其中水电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消防人员应具有初级(五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确保上述工作人员日常保持在岗状态,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不少于2个农贸市场经营业绩并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上述要求配备团队人员,并向委托方提供人员名单、证书、社保证明等材料备案,如未按要求配备人员或提供以上材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 3.运营标的以公告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列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总价。运营标的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本次委托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 4.本项目成交人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意向方应自行考虑风险。 5.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标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并承担运营管理所需的各项费用,如人员工资、水、电、网络、通信、物业管理费用等。成交人须自行与菜市场现有物业公司协商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 6.运营期内,运营标的出现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所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附属责任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7.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标的,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可无条件收回运营标的,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运营需要,经委托方同意后,成交人可以进行局部招商,成交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本次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成交人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交人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运营标的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成交人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运营载体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成交人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交易公告和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的,或成交人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的,均视为成交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成交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运营标的,成交人承担违约责任。 8.运营期内,成交人在本项目菜市场内所销售生鲜蔬菜不得高于同类型、同区域菜市场价格,须满足惠民“菜篮子”要求。 9.运营期内,运营标的内的电梯由委托方统一进行维保,维保费用需由成交人承担,如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电梯损坏的,由成交人承担维修费用。 10.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向成交人提供菜市场消防图纸,消防设施以现状移交给成交人,运营期内成交人须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并承担相关费用。 11.成交人进场后,须对装修、水电、智能化、空调等设备进行接收,接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委托方负责敦促整改。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由成交人自行解决。 12.成交人可根据运营需要自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其中涉及建筑物结构、强弱电及给排水(雨污严禁混接)改造的,必须报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改造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成交人对委托方已提供的装饰、智能化设备、门窗、强弱电、消防设备及给排水等基础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运营期内正常运行,运营期结束后因成交人原因造成的上述设备损坏由成交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13.成交人在运营过程中须符合文明创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安排专人执行落实。成交人因运营管理不当,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首次处30000元罚金,第二次处50000元罚金,第三次委托方将终止合同,将成交人清退出场,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社会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 14.成交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15.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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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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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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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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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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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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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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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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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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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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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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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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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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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运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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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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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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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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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李经理;联系电话:19005609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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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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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0、662232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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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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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内景/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委托运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本合同所称的“运营费用”是指甲方将下述资产委托给乙方运营而获取的报酬,也是乙方运营该资产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运营价款。
第一条:运营资产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第二条:运营期限
运营资产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运营资产交付乙方,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递增情况: 。
2.运营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运营费全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支付。
2.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运营资产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资产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资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拒不接收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日内视为已交付完成。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资产,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运营资产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运营资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运营资产收回
1.合同期满或运营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运营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资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资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资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资产。
第七条:运营资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运营期间,乙方对运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资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运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资产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资产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资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资产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运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资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资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资产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运营期内,运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资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资产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资产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资产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运营证照所需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资产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资产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资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资产和土地的资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缴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运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申报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环评等经营前置审批许可,保证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运营标的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标的运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运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7.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行为。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运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租、出借运营标的。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标的,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运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对运营房产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运营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运营标的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其他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积极维护运营标的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甲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运营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运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运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9.欠缴各项费用达(首年一个月的运营费用)()(¥元)的;
10.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11.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元)。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管理费用)(¥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元)。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管理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必须直接支付,不得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
1.运营期限届满,如甲方决定不再委托运营,则甲方在运营期满1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运营期满10日内将运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乙方履约良好,合同双方均同意续签则可续签,续签时间不超过三年。如甲方决定对运营标的进行委托运营招标,乙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竞标,如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2.合同期满后或乙方违反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甲方可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资产,乙方应在10日内将资产交还甲方,逾期未归还的,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乙方拒不归还的,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对运营标的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除外)的,由乙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乙方逾期支付运营管理费用,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运营费用装修期内,所产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如因乙方拖欠运营管理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运营标的内不得经营公告要求的用途以外的其他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本次运营标的以合同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运营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须根据经营要求为本项目配备相应数量的日常消防人员、水电人员、安保人员及保洁人员,其中水电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消防人员应具有初级(五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确保上述工作人员日常保持在岗状态,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不少于2个农贸市场经营业绩并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上述要求配备团队人员,并向甲方提供人员名单、证书、社保证明等材料备案,如未按要求配备人员或提供以上材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一份,乙方执一份,相关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