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PP造粒料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PP造粒料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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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5HCFCA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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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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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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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6856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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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6月20日9:00始至2025年7月17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6月20日9:00始至2025年7月1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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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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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标的为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至2026年期间产生的PP造粒料。 2.预估重量:约4000吨,以实际产生量为准。 3.委托方会不定期、分批次通知受让方提货,提货地址为: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及其他指定位置。具体提货地址以委托方实际通知要求为准,受让方须按照委托方要求及时自行前往上述地址提货。 4.转让单价为浮动单价,每周一更新一次,转让单价作为当周提货及结算依据。转让单价=提货日上一周的神华S1003常州库竞拍结果7天算术平均价*成交系数(不低于91.1%),其中: (1)竞拍结果=“卓创资讯”网站披露的(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2。 查询路径:“卓创资讯”官方网站(https://plast.sci99.com)首页-塑料-PP粒-神华PP竞拍结果; (2)7天算术平均价中,如上一周某日的神华S1003常州库未产生竞拍结果,则当日以神华S1003武汉库确定竞拍结果,以此类推:神华S1003常州库>神华S1003武汉库>神华S1003武汉武铁库>神华S1003长沙库>神华L5D98武汉武铁库;如当日上述仓库均未产生竞拍结果,则遵循本规则选取前一天竞拍结果; (3)上述“7天”是指提货日上一周的周一至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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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本项目按照系数进行报价,所报系数不得低于91.1,每轮加价幅度为0.1或其整数倍,系数高者成交。 例:意向受让方所报系数为92.5,即意向受让方愿意承担的成交单价=提货日上一周的神华S1003常州库竞拍结果7天算术平均价*92.5% 注:竞价系统中所显示的报价单位(元)不作为本项目计量单位。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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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PP造粒料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本项目每批次货款按实际重量据实结算。受让方须在每批次提货前将本批次货款支付完毕,委托方在确认收到每批次货款后向受让方出具提货通行凭证。 本批次货款=转让单价*本批次标的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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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样品存放在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2:00,14:30-17:30,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踏勘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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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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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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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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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样品,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并认可转让标的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自接到委托方提货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本批次标的提货完毕。现场清理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委托方仅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免费叉车服务。受让方如计划提货,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协助受让方办理交接手续。 4.转让标的物的提货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受让方须承诺:如在对转让标的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合同履行期内如委托方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管理改进改革等原因而不再对外销售转让标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获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双方结清交易款项后,合同即可解除。 6.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装卸、运输、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提货车辆进厂需保证干净、整洁、安全等,不能装载危化品等进厂混装;②车辆进厂,需按本厂要求行驶、停放等;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PP造粒料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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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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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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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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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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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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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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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0.1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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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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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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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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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PP造粒料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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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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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本项目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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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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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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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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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葛经理,联系电话:6856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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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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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46、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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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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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PP造粒料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PP造粒料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乙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乙方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如有虚假,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维权费用等。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四)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员须具备与提货作业相匹配的能力,严格遵守甲方厂区的安全规定。若乙方提货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规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设备损坏、停产损失等。
(五)乙方自行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事宜,并承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等一切风险。在运输过程中,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如因乙方运输安排不当导致货物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六)乙方须遵循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转让标的物的提货和处置工作,并须服从甲方在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若在搬运转让标的或处理残余物过程中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三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第四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甲方将根据生产和销售计划不定期、分批次通知乙方提货,提货地址为:甲方指定仓库或其他地点。具体提货地址以甲方实际通知要求为准,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自行前往上述地址提货。
(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批次标的的提货。现场清理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仅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免费叉车服务,非工作时间需乙方承担额外费用。
(三)乙方提货前,需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协助乙方办理交接手续。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乙方提货时应进行检验,如发现数量、外观等质量问题应当场提出,否则离开甲方厂区后视为货物符合要求。
第五条 转让单价、每批次货款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单价
1.转让单价为浮动单价,每周一更新一次,该单价作为当周提货及结算依据。
2.转让单价=提货日上一周的神华S1003常州库竞拍结果7天算术平均价* %,其中:
(1)竞拍结果=“卓创资讯”网站披露的(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2;
(2)7天算术平均价中,如上一周某日的神华S1003常州库未产生竞拍结果,则当日以神华S1003武汉库确定竞拍结果,以此类推:神华S1003常州库>神华S1003武汉库>神华S1003武汉武铁库>神华S1003长沙库>神华L5D98武汉武铁库;如当日上述仓库均未产生竞拍结果,则遵循本规则选取前一天竞拍结果;
(3)上述“7天”是指提货日上一周的周一至周日。
(二)每批次货款支付方式
1.本项目每批次货款按实际重量据实结算。乙方应在每批次提货前 工作日将本批次货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7326010182100011218),甲方在确认收到货款后 个工作日内出具提货通行凭证。
2.本批次货款=转让单价*本批次标的重量。重量以甲方仓库的计量设备为准,乙方如有异议,可在提货时提出重新计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履约保证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7326010182100011218)。如乙方在合同期间无违约行为,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各项欠付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须在15日内缴纳不足部分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供货直至乙方补足。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乙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合同的正式通知,均以书面形式书写并经盖章后按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收件人及地址、微信、QQ、电话或传真号码以直接交付联系人、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对方,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本条该条款规定的相关信息为止。
(四)甲、乙双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如下: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同履行期内,若甲方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管理改进改革等原因而不再对外销售转让标的,甲方有权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时生效),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甲乙双方结清交易款项后,合同即可解除。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本合同转让标的物的付款提货工作的,每日按照应收标的物资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付款并提货,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同等价格或当前市场价完成交易,若产生相应差价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累计2次(含)未按甲方要求及时付款提货,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时生效)。同时甲方有权就本项目再次组织公开竞价,或由意愿第三方以合同约定同等价格继续履行乙方的义务,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后续参加甲方有关项目及公开竞价的资格。
(四)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盖章):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