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岗集服务区新增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所经营权转让公告
青岗集服务区新增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所经营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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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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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HCFCA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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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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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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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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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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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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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6216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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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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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2025年9月13日9:00始至2025年10月9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9月13日9:00始至2025年10月1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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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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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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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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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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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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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岗集服务区新增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所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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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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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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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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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资产位于明巢高速(S09)合肥段K107+650青岗集服务区内,现状为道路、车位、绿化地,面积约500㎡。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方自行踏勘并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经营资产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证。经营资产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运营资产的权属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成交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且成交人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为由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经营资产按现状移交,其他瑕疵情况由意向方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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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产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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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资产用途为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所。
2.成交人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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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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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经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下一期经营费用须在下个支付周期前10日内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给予免经营费用建设期60日,免经营费用建设期不含在经营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六年总经营费用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且无受让方违约等责任和设备无损坏的情况,由受让方提出申请,委托方在三个月内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如有设施设备损坏(丢失)按市值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期间,若受让方出现因违约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并导致履约保证金低于约定金额时,受让方须及时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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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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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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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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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经营资产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费用的依据,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经营资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经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转让期内,经营资产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整体转让、转包于第三方经营管理。
4.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经营资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经营资产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受让方须负责经营资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转让期内,受让方对经营资产进行建设(含外电部分)、装修、装潢时,建设、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建设、装修、装潢须符合经营资产用途,否则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资产的建设、装修、装潢费用及转让期内经营资产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经营资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经营费用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转让期内,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8.特殊要求:
(1)委托方提供经营资产供受让方建设和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经营资产以高速公路为轴呈镜像分布,建设充电站的双侧场地规划面积约500㎡,充电停车位须采用彩色水泥地坪或沥青硬化。受让方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站项目的立项、有关部门备案、供电公司容量申报、投资、10KV供电线路施工、场地建设、变压器及充电桩设备安装、附属设施建设安装、设备调试和验收、经营和维护等工作。受让方须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充电桩建设及设备调试。
(2)受让方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总数为24个,充电桩选用快充设备,单个充电枪平均充电功率不小于60KW。
(3)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成后由受让方独立经营、运维和管理,委托方利用其在服务区的安保、保洁等成熟的服务体系,免费协助受让方开展充电设施经营。
(4)受让方须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成投入使用后,接入交通运输部“e路畅通”微信小程序和省、市充电平台。
(5)受让方须为本项目配备独立的充电桩经营团队(不少于2人)、独立的充电桩维保团队(不少于2人)。
(6)建设期间涉及的路面破除、绿化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建设后需恢复原样,涉及树木、苗木按照委托方要求就近移栽,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无法拆除的固定资产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受让方可移动资产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完成拆除、搬离工作,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委托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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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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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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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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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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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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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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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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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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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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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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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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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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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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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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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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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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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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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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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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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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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年经营费用成交金额×6年)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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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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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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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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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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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1364569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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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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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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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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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1、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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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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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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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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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红框区域为经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经营资产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经营资产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一)
位于明巢高速(S09)合肥段K107+650青岗集服务区内指定区域,面积约500平方米,用途为新能源汽车充电。
(二)
该资产状态:道路、车位、绿化等。
第二条: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共6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资产交付乙方,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经营费用建设期60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车位/年(¥ 元/车位/年)。每年经营费用为 元/年,6年总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 元)。
(二)经营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经营费用,以后每期经营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经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账号:58060078801500001389),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转让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 元)。
(二)如乙方转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甲方将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经营资产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经营费用后,应于7日内将资产(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资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资产,则将转让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经营资产收回
(一)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转让期满或经营合同解除后5日内无条件将经营资产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包括路面、绿地恢复等),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并于30日内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对资产的建设、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资产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等所有由乙方经营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否则此类款项甲方将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资产。
第七条:经营资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一)乙方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总数为24个,充电桩选用快充设备,单个充电枪平均充电功率不小于60KW。
(二)转让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建设、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资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资产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资产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资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三)乙方建设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四)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五)在资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资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应保障该资产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资产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资产,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按现状提供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在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资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应保证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合同期间,资产和土地的资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资产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资产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用水用电损耗,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资产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资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资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资产内消防安全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转让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七)转让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乙方在经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
(八)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或承包、托管等名义)整体出租、出借经营资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资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资产对应资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转让期内,因使用资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经营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转让期内如甲方出售资产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期内该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建设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建设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资产的建设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建设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资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资产拆迁范围的;
2.因资产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资产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资产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资产,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资产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资产,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资产用途的;
3.擅自建设、装修、装饰、拆改变动资产的;
4.整体转租、出借、经营该资产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资产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资产,每延迟一天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三)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四)如因该资产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资产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资产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四)转让期内乙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经营费用,否则除须补交经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转让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资产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移交经营资产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乙方转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对资产不再委托经营,甲方在经营期满5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5日内将经营资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资产进行委托经营,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竞价,且经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若乙方未能竞得,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资产。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