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801室和802室)租赁(2025-2031年度)公告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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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801室和802室)租赁(2025-203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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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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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BFFCJ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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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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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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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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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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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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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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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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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2025年10月1日9:00始至2025年10月20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10月1日9:00始至2025年10月2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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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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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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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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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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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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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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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底价(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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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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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801室和8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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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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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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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7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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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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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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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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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5号新交通大厦。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内遗留物品由承租人自行自费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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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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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办公。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及其他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业务;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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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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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二年租金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租金均在第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租金均在第三年的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12个月租金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支付,以后每期届满前成交人至少提前30日完成下一期租金支付。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20日,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租赁期限自移交租赁房屋的次日起满20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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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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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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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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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房屋按实际现状办理移交,承租人应在委托方发出通知后3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在验房移交单上确认后,视为房屋移交完成;逾期未办理完房屋移交手续的,视为委托方发出通知后的第3日为移交完成日。租赁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现况结构、现况装饰、房屋内配电末端设备、空调末端设备及消防末端设备等。如不能满足后期办公需要,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待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由承租人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工作、安全责任及其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前,装修改造方案需经委托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且须遵守委托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定。装修时不得改动、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因装修、改造等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承租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承租人的装修、改造和增设的设施设备不负有修缮义务。
6.装修期内,承租人须遵守委托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免租金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对承租范围内的装修设计、施工报审、装修施工、施工验收等一系列装修工作和手续办理时间,承租人承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通讯(网络)费、停车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装修保证金根据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和退还。
7.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须在20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部分按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处理,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费用。若承租人不按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的条件交付场地,自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委托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有权处置场地内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承租人追偿。
8.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抵押、质押租赁房屋(含设施设备)等,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且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不予退还。
9.租赁期内,承租人须遵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租赁房屋内日常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维保等工作,自行承担在承租期间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停车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及日常维修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公共照明、通风、空调、采暖等设施用电以及含水、电传送过程中的损耗),承租人另需自行采购及安装高精度电表,用于计量承租区域内的电量数据,水、电的公摊部分按照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分摊原则进行缴纳。
10.承租人因自身经营行为产生的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如需)需自行办理,费用自理,委托方协助配合。待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才可正式使用。
11.承租人在完成报价时即视为已了解委托方交付条件,确定成交资格后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履约保证金或租金,并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方进行索赔。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月计算,多退少补。
12.承租人应按委托方要求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承租人未能如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委托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3.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物业费暂按6.48元/㎡/月收取。租赁期间,物业费可能将适当调整,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承租人与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14.停车位为有偿使用,车位费不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15.承租人应积极维护整幢大厦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服从委托方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提升整幢大厦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委托方的名称或标志以及该名称或标志的各种LOGO图像等,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
16.本租赁物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修、维保等工作及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若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因承租人原因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在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8.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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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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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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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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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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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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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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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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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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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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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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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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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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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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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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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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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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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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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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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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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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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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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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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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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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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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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左工,联系电话:0551-69008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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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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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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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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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46、66223295(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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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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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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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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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平面图(801、802为本项目租赁范围,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同编号: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 层 室租赁
(20**—20**年度)
合
同
文
本
出租方(甲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二Ο二**年**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情况
新交通大厦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口,与地铁1、2号线大东门换乘站衔接。租赁标的物为该大厦 层 室,建筑面积合计约 平方米(以房产证面积为准)。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租赁房屋用于办公用途,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及其他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业务,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年限为 6 年,租赁期限自移交租赁房屋的次日起满20日(免租金装修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租赁期间,若乙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无违法违约情形,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议同意后可以续约(续租期限不得超过4年,总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续租的首年租金在第6合同年租金标准上递增5%,租金递增方式参照本合同执行),并另行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5.1 租金:本项目成交价(第一合同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为含税价)。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各合同年租金(含税)见下表:
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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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递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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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租金金额(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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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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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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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合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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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合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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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合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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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合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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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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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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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因甲方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承租面积变更的,自乙方实际开始占用变更后面积起触发以下租金调整机制:
1.当月租金执行标准:面积变更生效当月,租金仍按变更前合同约定金额支付。
2.次月起租金计算:调整后月租金=原年度月租金×变更后建筑面积/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5.2 租金支付:按“先付后用”原则,租金每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支付首期租金。在每期届满前至少提前30日完成下一期租金支付。甲方出具相应发票。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6.1 履约保证金额: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合同年三个月租金总和,计算方式为:第一合同年租金*3/12,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6.2 提交时间: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6.3 退还时间:乙方租赁期满,无任何欠费情况、将场地移交给甲方且双方无争议后一次性退还。若采用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的,应于保函有效期截止日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的材料必须获得甲方认可并核验,其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6.4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协商终止后,在乙方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所有与租赁物使用相关的应缴费用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6.5乙方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或履约保函签收原件,若原件丢失,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七条 其他费用
7.1 物业费:租赁房屋范围内的物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乙方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7.2 乙方应遵守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并须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免租金装修期、合同履约期间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3 租赁房屋的水、电、空调、采暖、停车场、通讯(网络)等为有偿使用,乙方承担的水、电费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公共照明、通风、空调、采暖等设施用电以及含水、电传送过程中的损耗),乙方另需自行采购及安装高精度电表,用于计量承租区域内的电量数据,水、电的公摊部分按照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分摊原则进行缴纳。
7.4 装修保证金根据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第八条 账户
8.1 履约保证金、租金由乙方按时支付至甲方委托的银行账户。
8.2 账户
户名: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551904036310107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
如以上收款账户发生变化,甲方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乙方应付的其他费用,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另行通知的指定账户为准。
第九条 房屋交付
9.1 租赁房屋按实际现状标准办理移交,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经踏勘了现场,了解了租赁房屋现状,在完成合同签订时即视为已认可甲方交付条件,签订合同后不得再对交付条件提出任何主张。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后3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在验房移交单上确认后,视为房屋移交完成;逾期未办理完房屋移交手续的,视为甲方发出通知后的第3日为移交完成日。
9.2 因甲方原因延迟交付的,免租金装修期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装修改造
10.1 租赁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现况结构、现况装饰、房屋内配电末端设备、空调末端设备及消防末端设备等。如不能满足乙方办公需要,乙方须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增容或改造申请,待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并承担相应费用。
10.2 免租金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租赁场地的装修设计、施工报审、装修施工、施工验收等一切装修和手续办理时间,乙方承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免租金装修期不计租金,不包含在租赁期内,且不因乙方实际装修时间进行调整。免租金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租赁期限并计收租金。
10.3 免租金装修期内乙方须遵守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乙方须按时缴纳除租金外的水费、电费、停车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0.4 装修前,装修施工方案须取得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审批行为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5 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如需要),方可实施。装修过程中,乙方不得改动、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确实需打通非承重墙体的,乙方须事先征得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
10.6 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同时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装修施工期的安全,按规定办理装修期间相关的保险事宜,因乙方装修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及修复责任,并赔付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甲方对于乙方因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等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0.7 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的装修、改造和增设的设施设备不负有修缮义务。
10.8 装修完毕后,乙方须在经消防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并获得验收合格批复后(如需),相关批复文件报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备案,正式使用前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返还
11.1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须在20日内办结房屋移交手续并交还房屋,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部分按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处理,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1.2 乙方撤场前需经甲方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标的场地进行验收。甲方要求拆除或恢复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拆除或恢复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 在撤场之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本合同项下以及与租赁物使用相关的尚未缴清的款项。经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现场验收后,在退租确认表上确认后,视为返还完成。
11.4 乙方如在撤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11.5 乙方在撤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甲方在承租场所内进行招租活动。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1 甲方享有新交通大厦所有通道及公共区域的进出权。
12.1.2 甲方及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派工作人员出于对租赁房屋及新交通大厦进行安保、巡察、养护或维修之目的而进入租赁房屋内,但甲方及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通知乙方,但在发生紧急突发或危险事件时,甲方及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未经乙方同意立刻进入租赁房屋内处理事件,但事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方。
12.1.3 甲方独家拥有装置、维修、拆除及更换新交通大厦任何部位的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的权利。
12.1.4 甲方有权更改新交通大厦的名称而无需征询乙方的同意。
12.1.5 甲方保留对新交通大厦(包括新交通大厦内房屋或其它任何部分)的整体规划、重新招商、统一拆装的权利,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才得以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其未履行租期部分的租金,但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1.6 在本租赁期满前90日内,甲方及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在预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可带人进入租赁房屋内查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12.1.7 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持所有公共部分的设施设备及系统处于良好、正常的运行状态,保持公共区域卫生环境干净整洁,使乙方有一个适宜的办公环境。
12.1.8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内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租赁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如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1.9 甲方应保证该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12.1.10 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在租赁场地内发生火灾、水淹、漏水、触电、失窃及遭受破坏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向乙方及其任何关联方承担任何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12.1.11 甲方应承担并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1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2.1 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日常维修等各项费用)。若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减免任何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所需缴付的费用。
12.2.2 乙方应于签署合同后,改造及装修房屋前,向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交租赁房屋内装修图纸,并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如需)才可进场装修。乙方须对租赁房屋装修、系统、设备改造及装修后的使用效果负责。同时,乙方应遵守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相关装修规定,涉及到须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审报验的(如需),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2.2.3 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房屋内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租赁物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乙方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修、维保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在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增加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2.2.4 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2.2.5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任何对新交通大厦或其他人员构成危险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它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
12.2.6 租赁期内,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房屋内遭致自然灾害的破坏,例如暴雨、风沙等。如因乙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标的房屋损坏或相关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2.7 甲方已为新交通大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机器及附属设备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投保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具体投保范围以甲方投保的《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为准。在甲方投保范围外装修期及租赁期内,乙方应自行购买需要的相关保险。如不购买,由乙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
12.2.8 租赁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事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进入该房屋进行常规维护或紧急修理并给予必要的协助,紧急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
12.2.9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进行任何对甲方或新交通大厦其他租户造成滋扰或危害的活动,也不能做出任何会损害新交通大厦形象的营业或行为。
12.2.10 租赁期内,除乙方业务所必需的适量办公物品外,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储存或制造其他物品且不得在租赁房屋内饲养任何动物,不论其具体用途。
12.2.11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大厦的公用区域,如新交通大厦门厅、电梯、楼梯、通道、大堂、楼梯平台、橱窗和其它公用区域堆放、丢弃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和任何其它物品,造成对新交通大厦其他租用者或使用者带来任何不便或阻塞。
12.2.12 租赁期内,若乙方在租赁房屋玻璃幕墙内外及新交通大厦内、外部公共区域设立、陈设或展示任何广告、招牌装置,须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并报备,并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12.2.13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须同时遵守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运营及安全检查工作,对于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现的相关安全隐患等问题,应按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无条件及时整改到位。
12.2.14 乙方保证在租赁房屋使用前,办妥必要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机关发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相关法定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15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名誉的事情,甲方对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
12.2.16 甲方移交场地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12.2.17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读、知晓并认可竞价公告,对竞价公告“承租条件”中列举的所有义务均应履行,该部分内容构成乙方的合同义务内容。
12.2.18 乙方应承担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13.1.1 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3.1.2 政府部门没收、征收、征用或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导致本合同期提前终止。政府部门对本合同租赁房屋的征收、征用补偿利益,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13.1.3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3.2 乙方在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不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等一切已缴付费用,甲方的书面解除通知自发出后立即生效,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房屋且赔偿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2.1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13.2.2 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将租赁房屋或其部分分租、转租、转让、出借他方,或对房屋(含设施设备)实施抵押、质押等行为。
13.2.3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租金及各项费用,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后未支付时间超过 15 日,同时甲方有权就该拖欠事项提起诉讼。
13.2.4 不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本项目物业费收取标准。
13.2.5 保函有效期内,合同未履约完成的,乙方未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回乙方租赁场地,已经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13.2.6 乙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租赁期内,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租赁房屋用途,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抵押、质押(含设施设备)等,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场地,且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不予退还。
14.2 租赁期内,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应支付的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租金的余额部分及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4.3 租赁期内,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乙方除须正常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逾期缴纳金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公共区域及租赁房屋内相关水费、电费等其他应缴费用,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乙方租赁房屋进行停水停电处理。若甲方为乙方代为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按照每逾期一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4.4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如乙方未在20日内办结房屋移交手续并交还房屋,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合同年日租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如乙方逾期10日仍未将场地返还甲方,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进入乙方租赁房屋,并将其腾空及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腾空所租房屋、将其恢复原状以及房屋内物品存放在它处的保管费用等)。甲方有权处置场地内乙方遗留的物品,因此产生的处置费用等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14.5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不合格,损坏公共区域物品,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6 若乙方入驻后的业务行为,严重影响本项目公共办公秩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发放整改通知单,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13.2节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7 如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甲方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且乙方须承担给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4.8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当在合理时间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4.9 如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4.10 乙方装修不得改变租赁房屋承重和主体结构。如不能满足办公需求,需进行改造或增容的,乙方应在施工前将调整方案报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擅自实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且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不履行修复责任或恢复原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如果履约保证金及缴付租金不足抵扣甲方损失,乙方必须足额赔偿甲方损失。
14.11 乙方在合同期内,若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甲方有权向乙方开具整改通知单。单年度收到甲方开出的同一违约条款“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乙方经营的场地,并有权就因乙方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14.12 本合同第一至三个合同年内,如乙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及乙方已缴纳的该计费周期租金不予退还乙方。本合同第三个合同年结束后,如乙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9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按比例退还乙方(实际退还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保证金金额/3×(所处合同年度−3)−应付的各项费用),乙方已缴纳的该计费周期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扣除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14.13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乙方应单独缴纳,若未单独缴纳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50%(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若乙方因未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产生的违约金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超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对超出部分的损失甲方有权予以追偿。
第十五条 通知及送达
15.1 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微信:
QQ:
电子邮箱:
15.2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以及司法送达的联系或送达方式。
15.3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5.3.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5.3.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5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5.3.3 经传真、微信、QQ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通知应于传送当日视有效送达。
15.3.4 在乙方经营的场地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5.3.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公告日视为有效送达。
15.4 乙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未能或未能及时接收到甲方或司法部门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5.5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及人民法院送达或联系的方式。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的变更、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能生效。
16.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附件、甲方下发通知及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办法及其更新文件、相关规定等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16.3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4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附件
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2:廉政协议书
(本页无正文)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出租方(甲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主合同约定乙方承租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5、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承租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需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装饰装修改造施工前应当主动向属地主管部门进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将信息登记回执、风险告知书等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主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监督管理人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装饰装修、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甲方抽查。
5、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租赁区域内。
6.2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承租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6 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
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8、
乙方经营期间需对场地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维护等施工作业前,应首先向甲方指定的商业管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按轨道交通运营相关部门流程办理作业。
四、违约责任
1、一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原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未涉及条款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200元至2000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原合同,合同自甲方的解除通知送达乙方时立即解除,乙方按主合同第十条第2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2.3 乙方承租期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原合同,合同自甲方的解除通知送达乙方时立即解除,乙方按主合同第十条第2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发生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经济犯罪,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合作双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价值取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 自项目询价招标、签订合同直至项目结束全过程,均应严格执行 (以下简称主合同)及廉政协议中的各项规定。
(三)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确保合同履行人员熟悉廉政协议内容。
(四)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向对方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举报。双方应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黄赌毒活动,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或资助。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家属或者亲友介绍从事经济活动。
(五)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与乙方工作人员就主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八)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九)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劳务分包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十)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等。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三)
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与工作无关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便利或资助等。
(四)
乙方不得安排甲方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甲方家属或者亲友介绍从事经济活动。
(五)
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主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甲方工作人员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甲方工作人员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非法提供财物。
(七)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八)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九)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被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或所属单位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行为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理措施:
1. 向招投标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2. 根据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信用扣分及评级,并有权在后期项目定标过程中予以应用。
3. 甲方人员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被处理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标准收取违约金,且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其他应付款优先扣除。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须另行赔偿:
(1)被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10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被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免职等第二种形态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30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第三种形态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50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以主合同金额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除以上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须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不当所得。
5. 单方面解除双方已签订的所有合同、停止支付所有应支付乙方的款项。
第五条 甲方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乙方在核查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按规定予以配合。
乙方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甲方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联系方式
甲方廉政监督联系方式:0551-69009075
乙方廉政监督联系方式:
第七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有效期结束后发现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继续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独立签署,独立于主合同而成立,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名: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